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是啥,监管方向会是怎么样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互联网金融可能面临的法律相关风险有:
由于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而言,十分依附于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播工具,便使得其除了要面对传统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外,也要面对新交易模式下的独特风险。特别是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导致互联网金融在法律监管上仍存在一定的真空。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面对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下列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经营类法律风险
1.平台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平台系统安全风险(包括遭受病毒、黑客攻击等);知识产权类法律问题(如商标、域名、专利、著作权等申请不获批准,或被侵权,或侵犯他人权利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就列举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非经许可使用、销售、伪造、协助侵权等多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列举了五种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等等。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并非针对互联网金融而单独设立,但仍具有法律上的普适性。
2.资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交易期限和交易金额无法合理拼配;资金沉淀形成非法“资金池”等问题。关于“资金池”问题,长期以来也是很多平台努力回避的话题,至于部分平台是否存在资金池、其资金池是否合法,更是讳莫如深。对此,央行在2013年11月25日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说明,其指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从而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违反法规规定。
3.违规担保的风险:主要包括担保机构不具有担保资格;担保机构直接开设P2P平台;担保机构作为关联方,为P2P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等问题。根据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且禁止企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此外,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中也明令要求,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或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 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 特别是浙江省的这通知,其内容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笔者认为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同样发达的北上广深等地区,也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4.政策性风险:由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交易行为存在监管缺位的情况,所以国家对于这类行为很可能会通过政策性文件给予强制性管理,这就导致交易过程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个风险也是很多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刑事类法律问题
相对于日常经营类风险,对于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其可能会涉及的刑事问题才是悬在头上的利剑。面对着国内涌动的热钱,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导致大量良莠不齐的企业或个人进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淘金,这其中除了个别打着互联网金融招牌恶意进行欺诈的企业外,也有部分企业出于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够,往往会在金钱的诱惑下触犯刑事问题,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恶意协助不法份子使其非法资金合法化,从而触及洗钱罪的问题;对平台资金来源或交易方式管理不利,从而可能触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达到一定数额或规模或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情况下,从而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问题;以及,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犯罪问题,等等。
关于上述洗钱、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刑事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条款中均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这些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作了细化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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