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一方不善选择,一方不懂拒绝……


3月25日 , 一起因搭乘无牌无证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经仁怀法院第四人民法庭法官主持调解 ,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
『交通』一方不善选择,一方不懂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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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方不善选择,一方不懂拒绝……】

2017年7月21日 , 原告陈某搭乘被告蔡某(无驾驶资质)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三合镇街道社区时发生交通事故 。 原告陈某受伤入院 , 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10万元 。 双方就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陈某诉至法院 。 经法官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蔡某支付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 。
法官释法:该案中 , 原告在明知被告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选择搭乘 , 被告则明知自身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碍于情面搭载他人 , 双方均存在过错 , 均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在选乘交通工具出行时 , 应当选择合法的运营车辆 , 若乘坐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 , 双方均要担责;驾驶人员应当为他人安全考虑 , 若无资质或虽有资质但驾驶技术还不娴熟 , 最好拒绝他人搭乘 。
通讯员 母永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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