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 江苏省发布新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 )


四、应急响应

(一)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 ,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 , 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 。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 , 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 , 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 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 , 参加相应工作组 。
1. 综合协调组 。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 ,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 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
主要职责:在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 , 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 , 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
2. 应急监测组 。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 , 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 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 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 , 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
3. 污染处置组 。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江苏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 ,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 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 , 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 , 迅速切断污染源 , 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 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 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 , 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
4. 应急保障组 。 由省应急厅牵头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
主要职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响居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事件应对省级经费保障 。
5. 医疗救治组 。 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 , 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
6. 新闻宣传组 。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 , 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 ,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 , 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 , 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 , 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 , 回应社会关切 。
7. 社会维稳组 。 由省公安厅牵头 , 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 ,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 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 维护社会稳定 , 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 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 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
8. 调查评估组 。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 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及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参加 。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 , 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
9. 应急专家组 。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 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关、企业等领域专家 ,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 。 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 , 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
(二)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
(三)响应终止 。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 , 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 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 , 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 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
五、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 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 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 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 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 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
(三)机制保障 。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 , 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 , 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 , 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
六、后期工作

(一)环境损害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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