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 江苏省发布新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我苏网讯 3月2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同时2014年4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 具体如下:
文章图片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各委办厅局 , 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组织实施 。 2014年4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 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 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 保护生态环境 , 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 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二)编制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 制定本预案 。
(三)适用范围 。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 以及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省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 , 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
(四)工作原则 。
1﹒统一领导 , 分级负责 。
2﹒属地为主 , 协同联动 。
3﹒快速有效 , 迅速控制 。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 , 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 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 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 , 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 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 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
(五)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
三、监测研判和报告
(一)监测和信息收集 。
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监测预警 , 并负责及时提出省级应急响应建议 。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测预警 , 并负责及时提出市县级应急响应建议 。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 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二)先期处置 。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 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 , 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 , 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 , 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 , 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 , 控制或切断污染源 , 全力控制事件态势 , 避免污染物扩散 , 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
(三)研判和报告 。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 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 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 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 , 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 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到相应报告 , 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 , 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议 , 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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