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买到苹果“官换机”、40多万“展示车”,能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吗?( 二 )


经法庭调查 , 案涉车辆不属于生产商专供展示的车辆 , 根据案件情况也不足以认定该车是4S店长期在展厅摆放、专用于展示的车辆 。
待售车辆在销售过程中 , 在展厅供不特定消费者对车子的外观、内饰等进行实车观察和体验 , 这样的短期展示并不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产生实质影响 , 不属于被他人实质使用过的车辆 , 仍然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新车 。
因此 , 4S店未向秦女士告知车辆曾在展厅摆放展示的信息 , 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损害程度 , 不构成欺诈 , 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
综上 , 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 应当真实、全面 , 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根据该规定 ,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服务情况的知情权 , 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全面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情况的义务 , 如未尽该告知义务 , 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本案中 , 虽然4S店的行为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 , 但其未如实披露曾将涉案车辆在展厅展示的信息 , 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 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选择仍有一定影响 , 构成违约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下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行为、车价及对原告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 , 酌情判定4S店向秦女士赔偿3万元 。 案件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本案中 , 汽车销售公司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的商品信息 , 虽然没有构成欺诈 , 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构成了违约 , 也不利于其自身的健康发展 。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 下城法院于案件判决后向涉案汽车销售公司发送了《关于加强机动车销售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 , 要求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恪尽如实告知义务 , 销售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人身健康、安全、财产利益的重要信息 , 同时除口头告知消费者外 , 还应尽量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
购车时 , 三点提醒请收好!
1.签订合同时约定要清晰、明确 , 尤其是对购车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信息 , 比如交车日期、车辆相关信息、赠送服务等 , 如果对车辆或者服务有特殊要求的 , 也要在合同上注明 , 白纸黑字最靠谱 。
2.提车时要仔细检查 , 关注生产日期、里程数等关键信息 , 对于通过肉眼能够甄别的部分 , 比如车面油漆、内饰、轮胎等也一定要看仔细了 , 否则万一出问题 , 谁的责任就很难说清了 。
3.万一出现纠纷 , 务必保留好手中的凭证 , 及时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来源:桐乡市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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