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发“疫情财”?南通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二 )
网络发布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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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 ,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店铺“南通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https://4899042.1688.com/)中制作发布ZF-01型超短辐条机产品网页 , 其产品信息详情栏中宣传该产品“为国内首创” , 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专利证书以及其它合法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0年2月26日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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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开发区南通新维纺织有限公司
涉嫌使用医疗用语销售口罩虚假广告案
2020年1月31日 , 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开发区双逸创业园 , 检查南通新维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 现场发现其生产的“草木恋歌TM抗菌抗病毒防流感”口罩实物2箱(1片/盒 , 200盒) , 该产品为普通防护口罩 , 但产品包装标识有“有效抑制或杀灭多种细菌病毒 , 具有强的抗流感病毒作用”等内容 。 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 使用“抗病毒、防流感”等医疗用语销售普通防护口罩的行为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的相关规定 , 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拟于近期作出从重处罚决定 。
特别提醒
1.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 , 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 对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领域的广告内容 ,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有明确规定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 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 不得发布 。
2.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 其他类型的商品广告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 包括容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是不可以使用的!
3.2020年3月1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 对“三品一械”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 具有积极意义 。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详细规定了“三品一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 , 如广告批准文号、非处方药标识、保健食品标志 , 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适用人群等 。
二是突出了“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所列禁止性的内容 , 即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 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 保健食品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禁止用于广告的情形 。
三是广告内容中不得有诱导性内容 ,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 , 因而安全性有保证”、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 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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