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在公司进行转让后 , 公司原有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承担 。但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
【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公司转让后原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呢1、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原公司的 债务 ,新公司仍应当承担责任 。2、因为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没有消灭的 , 债务依然由该法人主体承担,公司股权的变更,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3、对于在 股权转让 时隐藏的债务,按 股权转让协议 的约定处理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公司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的 违约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 ,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公司转让后的有债权债务需通知公司债权人,要是债权人不同意公司转让的话,则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而在公司进行转让后,公司原有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 , 承担连带债务 , 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权转让出去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 , 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 债务人 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 股权转让 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 。此时 , 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 , 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 , 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 , 则 债权债务 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 , 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 , 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 。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 。然而 , 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2、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 , 可以得出 , 公司作为 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 , 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 债务 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 。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 , 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1、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 。《合同法》第84条规定 ,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 , 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 。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 , 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 。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2、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 。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 , 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 。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3、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 。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 。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 。如前文所述 , 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 。根据公平原则 ,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 。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 。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 。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 , 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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