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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 应当受到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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