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哪些行为会遭猎头公司起诉?
法院提示 , 部分用人单位在与猎头公司合作时,缺乏诚信是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
猎头服务是由猎头公司寻访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高级人才并推荐入职,用人单位向猎头公司支付服务费的一种市场化引才机制 。猎头服务以其丰富的人才资源、专业的人才筛选和评估能力、人才与岗位的高度匹配和猎头过程的高度保密等优势 , 已经成为用人单位获得高级人才的主要渠道 。
猎头行业逐渐发展壮大,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行业规范或标准 。据统计,北京法院审结的猎头公司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服务费的案件中,猎头公司的胜诉率超过80% 。其中,部分用人单位在与猎头公司合作时缺乏诚信是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几则案例来介绍用人单位的哪些失信行为不可取 。
案例 1
公司跳过猎头私下录用候选人可取吗?
甲教育公司委托乙猎头公司寻访人才,《猎头服务合同》约定:“甲在获取候选人简历后一年内聘用乙曾推荐的人选的,应视为乙方已完成猎头服务的全部工作,甲应当全额支付乙猎头服务费 。”乙公司于2018年7月寻访到候选人丙,并协助其完成甲公司的三轮面试,但此后甲公司拒绝透露是否录用了丙 。2019年8月,乙公司经多方了解,发现丙已在甲公司任职,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猎头服务费 。
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发现,丙的快递收件地址显示为甲公司注册地 , 乙公司员工至该注册地现场询问时,对方前台也告知丙在该公司办公 。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甲公司经乙公司推荐后录用了丙的事实,并判令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猎头服务费及违约金 。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人才资源是猎头公司的核心优势 , 在猎头服务过程中,猎头公司除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寻访、筛选人才外,还提供人才评价、调查、协助沟通等服务,进而为用人单位创造缔约机会而取得报酬 。用人单位获得猎头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务后 , 绕开猎头公司私下录用候选人的不诚信现象,即跳单行为 。常见的跳单行为包括:录用候选人后,用人单位和候选人双双“失联”以及推荐候选人至关联公司工作等 。
一般来说,猎头服务合同会明确约定跳单行为应当支付猎头服务费 , 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即使猎头服务合同无类似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利用猎头公司提供的信息及媒介服务私下录用候选人的,应当向猎头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
通州法院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跳单行为不可取,不仅无法免除支付猎头服务费的义务 , 还会损害商业信誉 。
案例 2
候选人担保期内离职 公司要支付猎头服务费吗?
甲科技公司委托乙猎头公司寻访人才,《猎头服务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候选人入职10日内支付乙公司60%首期服务费 , 剩余40%服务费在担保期满后付清;乙公司的担保期为入职之日起6个月,若候选人在担保期内离职,乙公司应免费继续推荐该职位候选人,推荐成功的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推荐不成功或甲公司不需要继续推荐的,已经收取的服务费应予退还 。
乙公司推荐的候选人丙于2018年9月3日入职 , 2019年2月8日离职 。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猎头服务费尾款,甲公司则抗辩丙在担保期内离职,不符合支付尾款的条件 。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丙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现被告因经营不善 , 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担保期系对于乙公司担保候选人在一定期限内不离职的约束,该担保期应当排除因甲公司原因导致候选人离职的情形,现候选人因甲公司原因在担保期内离职 , 甲公司仍应支付猎头服务费尾款 。
法官提示
猎头担保期是指当猎头公司完成人员推荐入职后,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个月到一年不等)保证推荐人员不离职的一种约束机制 。与法律对跳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不同,担保期是猎头服务行业的惯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 双方多通过猎头服务合同对此进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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