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时代的著作权之困( 二 )


既然如此,那么出于研究的需要,让AI来学习各种材料,是否也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对著作权的合理利用呢?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个人学习是合理利用,那么机器学习本质上也是一种学习 。我们不会认为个人读了某本书的章节,然后发表了某些和书上类似的观点就认为他是一个侵权者,那么又有什么理由认为AI做了类似的事情就是侵权呢?
另一种观点则与之截然相反 。这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使用的主体应该是人,AI连人都不是,因而它对数据的学习甚至连使用都无从谈起,又怎么能称得上是合理使用呢?与此同时,法律在判断是否是合理使用时,通常以使用规模仅是“少量”的为前提 。而在现实中,出于训练AI的需要,技术制造商们恨不得将相关数据来个“连锅端”,这怎么也算不上是“少量”,因此也就自然难以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了 。
以上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成功地说服对方 。
AI数据生成后的著作权问题
在AI成功地生成了一个作品之后,相关的很多著作权问题也会出现 。
1、AI生成物究竟是不是 “作品”?
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所谓“作品”指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这里有几个要点:第一,它必须是一个智力成果;第二,它必须是以一定的形式表达的;第三,它在形式上应该有一定的独创性 。对于人工智能作品来说,上述的一、三两个要点似乎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
先看第一点,即AI生成的作品是不是构成一个智力成果 。
一些专家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他们的理由很简单,人们在使用AI模型生成作品时,自己出的力是很少的 。比如,我们让ChatGPT写一个命题作文,它二话不说就写出了一堆长篇大论,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唯一需要做的只是耐心等待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以认为AI生成的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呢?
另一些专家则提出了与之完全相反的观点 。这些专家认为,虽然在AI生成作品的过程中,人出的力是很少的,但是他们却在一些关键的环节进行了把控 。比如,用ChatGPT生成文档时,提示语是非常重要的 。善于用提示语的人甚至可以让AI直接生成一整篇优秀的论文,而不善于用提示语的人用同样的AI却只能生成出一堆废话 。由此可见,人的因素在作品的生成过程中是相当重要的 。这就好像在照相技术发明后,人们都可以用相机来拍照,但要拍出优秀的照片依然需要摄影师的精心构思和高超的拍摄技巧 。既然我们认为摄影师用相机自动生成的作品是一个智力成果,那么又有什么理由认为用户通过提示语让AI生成的作品不是智力成果呢?即使我们不认可以上的推理,那么AI本身又是由什么创造的?是AI的设计者 。因此,AI本身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体现 。既然如此,那么作为衍生品,AI生成物自然也是智力的结晶,一种智力成果 。
再看第三点,即AI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这里,我们暂时排除前文当中指出的生成作品和训练集中某个特定作品非常类似的情况,仅把讨论局限在生成物只具有训练集的某些类特征,但并不与其中的任何一个雷同的情形 。关于这种情况下的AI生成物是否可以被判定为具有独创性,也存在着十分对立的观点 。
一些专家认为AI生成物并不具有独创性 。因为所谓“独创性”,就必须有“独”和“创”两方面的特征 。所谓“独”就是作者进行了独立的构思和创作;“创”则是指作品要具有创造性,能和其他作品具有显著的不同 。在他们看来,对于“独”的要求,AI是无法满足的 。因为从本质上讲,AI的作品只是一系列根据预先编好的程序完成的指令,它们只是对训练集中各种数据的一种拼接——一些言辞比较激烈的人甚至将AI作品称为“用其他作品的‘尸体’缝合起来的弗兰肯斯坦”——很显然,在他们看来,这种弗兰肯斯坦式的怪物身上并不是哪个人独立构思的结果,因而也就很难称得上是独创了 。
另一些专家的意见则相反 。在他们看来,人们用AI工具生成作品的构思中,依然是要进行构思的 。事实上,如果想用生成式AI来创作一个好的作品,可能需要用提示语进行几十、甚至上百轮的交互,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种低代码的编程 。没有人会否认在编程的过程中,人们需要进行独立的构思 。同样的,对于在这种低代码编程工作中的独立构思也就应该被承认 。从这个意义上看,用不满足“独”的特性来否认AI作品的独创性是不成立的 。至于“创”,也就是AI作品与其他作品之间的相互区别,这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是一个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这部分专家主张应该认可AI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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