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12种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放弃继承的时间点、情形不同,放弃继承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1.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无效
民法典第1124条中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含义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主流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的继承权是继承既得权 。放弃继承权的主体必须是已取得继承权的人,只有处在优先顺序有资格参加继承的人才能放弃继承 。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前或在先顺序继承人尚未丧失或放弃继承之前,继承人或后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2.继承开始前的有关协议或声明中包含放弃继承内容,其效力应具体分析
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放弃继承的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而无须他人同意即可成立,并发生继承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无效,但实务中,存在有关协议或声明中包含放弃继承内容的情形,如继承人声明因故放弃继承,而被继承人也在声明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该声明可能具有了遗嘱性质;又如继承人和他人签订协议,称因其疾病需去国外就医无法赡养老人,老人由他人赡养,其放弃继承,该协议并非是单方放弃继承,不应仅因时间在继承开始之前而认定无效 。
3.因放弃继承权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定义务主要包括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以放弃继承为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则其放弃继承行为因目的违法而不能生效 。
4.放弃继承权附加条件或期限,无效
附条件使放弃继承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使得继承法律关系无法稳定,且以个人意思否定了法律对放弃继承的期限规定 。放弃继承行为具有溯及力,继承权人放弃继承后,自继承开始时就不再是继承人,其也无权以处分自己的应继份为条件放弃继承权 。
5.部分放弃继承权,无效
继承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是对被继承人财产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地位的概括承受,不得分割 。继承权的放弃是对自己的继承权主体资格的否认与抛弃,从此不再进入继承法律关系,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允许部分放弃继承,可能会导致继承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因此,不得部分放弃继承权 。
6.除在诉讼中,口头放弃继承无效
放弃继承是要式法律行为,不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必须是明示方式,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除了在诉讼中允许继承人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外,禁止以口头方式放弃继承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
7.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在此期间放弃继承的含义,是放弃继承权,即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自己享有的继承权的处分,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7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其自继承开始就没有继承权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其兄弟姐妹的子女,都不得代位继承 。
8.放弃继承后不列为继承纠纷当事人
根据民法典第第44条规定,继承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
9.放弃继承权可以对抗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
主流观点认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从义务分类上,法定义务是与约定义务不同的另一类义务,主要指夫妻间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法定义务的范围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 。撤销权是以债权为基础,而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放弃继承权是以人格为基础,人格权更具有根本性 。
10.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是放弃遗产所有权
遗产分割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已实现,因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5条规定“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分割后的放弃行为,实质是对所取得财产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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