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最短签多久(劳动法规定合同最少签多久)


劳动合同最短签多久(劳动法规定合同最少签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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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其劳动合同制度中,企业规定要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但同时也规定劳动者可以自愿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认为劳动合同中关于期限的约定有效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基本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续订 。期限不明确的,与上一份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

[基本案例]
1988年至1989年,原告无线电厂分离与被告陆玲、倪亮、刘珊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 。被告人贺国祥于1987年与宜昌市光绪棉纺织厂签订五年劳动合同,1992年调入某无线电厂工作 。
1995年5月,根据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原告无线电厂制定了《宜昌无线电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经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8月,根据细则,无线电厂与4名被告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无线电厂未通知四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998年7月,无线电厂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四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被告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原劳动关系,与无线电厂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无线电厂应与四名被告签订2-7年的劳动合同,并为四名被告缴纳社会保险 。无线电厂拒绝接受裁决并提起诉讼 。
1988年底至1989年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无线电厂制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双方于1995年8月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双方的陈述,均证明了上述事实 。
[边肖论点]
在原告无线电厂制定并经该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中,虽然有规定合同制员工需与无线电厂签订5-10年的劳动合同,但也规定了员工如果愿意,可以与无线电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与无线电厂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无线电厂与4名被告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细则》的规定 。实施细则已经送工厂各部门研究,四被告应该知道 。无线电厂与四被告签订的两年劳动合同有效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但实际上,由于劳动力供需失衡,用人单位在用人时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平等,也无法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来覆盖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以强制的方式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这与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是一致的 。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劳动条件和报酬,是原劳动合同中基本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许多事实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试图在用人方面摆脱劳动合同的束缚而引起的,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国家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和职工应当尽快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合同手续”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续订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并办理续签手续 。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本规定对“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一语未作理解 。《关于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未及时办理续订、终止手续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与前一份劳动合同相同 。”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量,应当参照执行 。根据该文件规定,原告无线电厂应与四被告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不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自1997年8月1日起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将被视为两年的劳动合同续签,自1999年8月1日到期时终止 。
被告人陆玲于1998年10月怀孕,劳动合同期内视为怀孕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关于女职工特殊保障的规定,参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答复》第四条的规定,陆玲与原告无线电厂的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持续到哺乳期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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