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
近日涌现一件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看重,在日常生涯中遛狗的现象无处不在,但是如果没有掩护好狗狗产生了意外要怎么办呢,像这件事故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狗狗主人的义务有多大呢,对此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接下来大家就随资源网小编一起懂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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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网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
8月17日17时21分,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邻近,一老人被一条脱缰的大狗狗绳绊倒,受伤倒地,经送医院挽救无效逝世亡 。
经官方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门路罗水市场时狗只摆脱束缚绳,在奔驰进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逝世亡 。
这个事件的法律义务,应当如何划分?我们先来看几个事件的细节 。
1、本案不是狗咬人事件而是狗绳绊倒老人 。
2、本案的狗是由一个12岁的孩子牵引脱缰 。
3、本案的狗是这个孩子偷偷牵出来导致的 。
4、本案的狗主人是将狗拴在自家的门口的 。
5、本案是因为狗劲儿太大孩子拉不住狗绳 。
6、本案脱缰大狗狂跑时恰巧狗绳绊倒老人 。
由以上的情节,我们可以剖析断定本案的法律义务 。
1、这是一个意外事件,消除刑事案件,但民事义务可以划分 。
2、12岁女孩是肇事者,但属于限制民事行资源网为才能人,因而孩子无责,其民事赔偿义务,由其监护人承担 。
3、88岁的老人无责,她就是在街上正常行走,无错误,而突遭横祸 。
4、本案中狗主人无责,因为他尽管是狗主人,但是因为狗被拴在门口,而被人偷偷牵走,无任何错误,所以不应当承担法律义务 。
5、本案政府无义务,原来政府跟本案无关,但是涌现这样问题,政府会出来善后,善后是善后,但是属于无责之善后 。
依据《侵权义务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义务,但能够证明伤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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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还原事发经过,家眷:不会过于追究义务
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系意外事件
据广东佛山杏坛镇人民政府8月18日晚通报,,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邻近一老人受伤倒地 。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快速赶到现场处理 。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门路罗水市场时狗只摆脱束缚绳,在奔驰进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逝世亡 。
初步断定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下阶段,杏坛镇相干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增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扬教导 。
媒体: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响追责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挽救无效逝世,此事件经曝光后引发热议 。8月18日晚,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进行情形通报,初步断定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
这一断定或许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从通报情形来看,老人的逝世亡与狗主人以及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 。如果不是狗主人将狗只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如果不是罗某擅自将狗只牵出玩,就不会有后来的意外——狗摆脱束缚绳,在奔驰进程中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逝世亡 。人们担忧,这起事件被断定为意外事件后,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义务会被消除,老人之逝世会没有了下文 。
其实,这种担忧大可不必 。从常识上讲,镇政府方面的初步断定,只是刑事义务方面的预先断定,重要是消除犯法的可能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伤害成果,但不是出于行动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感的原因所引起的,不以为是犯法 。就这起事件来说,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忽视大意而没有预感”,或是“已经预感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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