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用人单位或街道、城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持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保所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经批准后,发给医疗证,生育女职工产假3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 城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持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所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工作人员经批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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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制定法律,在怀孕生育女工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的社会保险制度 。这个保险由企业缴纳 。参保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2、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达12个月 。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由当事人持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
4、申报生育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公司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的)、出院总结等资料,每月1-10日工作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产科办理申报手续 。(相关手续应在产后一年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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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生育或者中止妊娠医疗费待遇的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申请书(一式一份) 。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不需要提供终止妊娠) 。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5、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原件 。
6、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
7、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并发症、并发症,也应提交出院总结和费用总结明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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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的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书(一式份);
【生育保险怎么报销?】2、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参加生育保险的工作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生育医疗费待遇,以及工作人员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所需资料按上述规定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还应当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产前未就业证明和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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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支付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生育津贴,还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 。
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参加累计保险不满一年的,应当提交 。
1、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招聘记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书);
2、职工就业期间工资支付凭证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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