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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开水果店的吴女士卖了20瓶松子 , 一共1360元 , 没想到顾客将她告上法庭 , 要求赔偿16000元 。 吴女士不甘心 , 花了10000元请人抗辩 , 可还是输了 。
吴女士开了一家店卖水果和干果 , 虽然每天起早摸黑 , 但一家的生计也不用愁 。 为了节约成本和稳定客源 , 吴女士除了进新鲜的水果 , 还会从正规的渠道进货干果 。
她家卖的干果有松子 , 核桃 , 杏仁 , 这些干果她都是一大袋一大袋地进货 , 回来之后 , 就用透明的瓶子 , 一瓶一瓶地装起来 , 显得干净卫生又上档次 。
在吴女士的辛勤劳动下 , 店里的生意很稳定 , 除了逢年过节有着比较高的收入 , 每天也几百元的收入 , 可吴女士被一位奇怪的顾客上了一课 。
那位顾客进店后 , 东看看 , 西瞧瞧 , 专门找瓶子装的干果 , 为此 , 吴女士还热情地给这位顾客介绍 。 这位顾客也很给力 , 看中了卖价比较贵的松子 , 并且一下子要了20瓶 , 一共1360元 。
付钱的时候 , 吴女士内心开了花 , 没想到来了一个大顾客 , 一下子就买了一千多块钱的东西 , 平时一天才卖几百元 。 然而让吴女士没想到的是 , 这是她噩梦的开始 。
一个月后 , 她莫名奇妙地接到了几个电话 , 声称是法院打来的 , 吴女士以为是骗子 , 因为自己根本没有做犯法的事情 , 但紧接着她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 这下她才明白 , 她被告了 。
而告她上法庭的就是那位一下子买了20瓶松子的顾客 。 原因竟然是 , 装松子的瓶子是透明的 , 外面没有任何标识 , 是三无产品 。 他以此为理由 , 要求吴女士退一赔十 。
这可整蒙了吴女士 , 心想 , 自从开店以来 , 她一直是这么做的 , 并且周边的水果店 , 也都是这样卖干果 , 可是都没出过什么问题 。 但既然已经被告上法庭 , 她只能应诉 。 为了胜诉 , 她还花了1万元请人帮自己抗辩 。
很明显 , 这件事是吴女士有错在前 , 为了方便 , 她只是把散装的松子 , 装到透明的瓶子里 , 并且瓶子外面并没有任何标识 , 被这个人抓住了把柄 。 那么关于包装没有标识 , 从法律的角度看 , 顾客为何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钱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但是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在本案中 , 虽然吴女士所进的松子是从正规的渠道进货的 , 但是由于分装到瓶子里 , 没有贴任何标签 , 那么就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 消费者可以认为松子不符合食品食用标准 。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食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 ,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
而吴女士卖的松子瓶装上没有标识 , 可以认定为三无产品 , 因此这位顾客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
但在本案中 , 值得注意的是 , 这位消费者有可能是职业打假 , 那面对是职业打假的行为 , 是否需要退一赔十 , 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点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 本法所称的“消费者” , 是指“为了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 。
但职业打假人者购买商品并非出干生活需要的目的 , 而是为了获赔谋利 , 这些人把打假作为自己的职业 , 购买商品索取赔偿成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 , 因此并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 。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 ,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具有欺诈行为 , 或者有重大损害的情况 。
但是知假买假者一般都已经进行了调查 , 明显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状况 , 经营者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或加深其错误 , 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 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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