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全解读)


四 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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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全文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公布,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 。
该司法解释着眼于解决财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 。中国保险报特约高级律师周玉华解读《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 。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但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律师的解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标的的转移是指所有权的转移 。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以变更登记为准 。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以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及批准文件为准 。
保险标的已经转让,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这种情况常见于车辆销售,包括新车过户和贷款购买的二手车 。大部分纠纷都是因为二手车过户产生的 。受让方未办理股权变更或政策修正 。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信息资源网络的当事人 。保险公司通常在强制保险中赔付,在商业保险中拒赔 。当然,理由是受让方不是被保险人,无权索赔 。然后本文对标的物的转让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受让人获得了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再在商业险中拒赔 。
文章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人转让后未对保险标的进行提示和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律师的解释
司法解释4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受让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支付商业保险 。这种情况是指在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完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正常赔付,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如果保险事故涉及免责条款,受让人想主张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 。如果免责条款无效,不能得到支持,那么车辆转让人,即原申请人的签字不仅约束申请人本人,也约束车辆受让人,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保险人不仅对申请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且以后转让给申请人的所有受让人也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
文章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一方主张继承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 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全解读)】律师的解释
该条款类似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只不过是因死亡而非因营业等原因的转让 。受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法律不熟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未将保险标的的转让告知保险人的情况并不少见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扣除自保险责任发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已收取的保险费,然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和受让人未履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赔偿,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从而引发纠纷 。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省采用的是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保险合同在标的物转让后,应当为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 。这是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 。当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未届满时,法律规定其效力及于受让人,并规定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然转移,保险合同对新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奥地利等国采取从属原则 。立法规定,保险标的为动产的,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移,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转移而消灭 。我国保险法自2009年第二次修改以来取得了立法上的进步,从“从人本主义”转变为“从唯物主义”,但属于“条件唯物主义” 。对于保险标的的转让,第一,是所有权意义上的转让;第二,原则上应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风险增加为由解除合同 。因此,通常情况下,原保险合同的权益在办理核准、更正手续后转移给受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合同除外(在这两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权益自然转移) 。解释四增加了一个例外,即被保险人自然死亡后,保险标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上的保险权益自然转移给新保险标的的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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