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全解读)( 二 )


第4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
律师的解释
网约车和私家车载客,非营运家用车变成营运车,用途变了 。比如那些仅以网约车载客为生的人,一天内频繁使用车辆,当然可以认为是危险程度增加了 。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变化;
律师的解释
有些保险合同会注明使用范围 。比如标明车辆行驶范围在广东省内 。如果车辆在广东省外行驶,使用范围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拒赔保险事故 。我们认为,使用范围的变更应与保险事故的近因相比较 。如果近因不是使用范围的改变,保险公司不得以危险程度的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律师的解释
环境变化一般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无可辩驳的,客观的,非主观的原因 。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是承保保险标的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摸清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的材料,查看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住宅区,房屋是否属于高层建筑,周围是否通畅,消防车能否靠近;附近有没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消防水源怎么样,离消防队有多远等等 。
(四)因变更等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变更;
律师的解释
改装安装车辆是常有的事 。保险车辆改装或安装时,如因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申请办理更正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危险程度增大为由拒绝赔付 。
(五)保险标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的变更;
律师的解释
对比稿,司法解释4正式发文删除了原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否则这个解释和第一个解释有些矛盾 。按照第一种解释,车辆受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但是按照这种解释,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危险程度增加,所以被拒赔 。如果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根据正式司法解释,保险标的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发生不知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加大危险程度,拒赔 。
(6)危险程度增加的持续时间;
律师的解释
持续时间也被认为是一个因素 。持续时间短的话,可能有机会获得赔偿 。如果持续时间较长,则可以认为危险程度会更明显地增加 。事故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 。
(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其他因素 。
律师的解释
我们认为,危险程度增加的认定应与近因原则相结合 。导致保险事故的最直接、决定性因素不是上述风险程度增加的,保险公司不得以风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
虽然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但如果增加的风险在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范围内,不构成风险程度的显著增加 。
律师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信息资源网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保险合同期间,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保险人又怠于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被保险人就可能遭受被拒赔的后果 。因此,确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非常重要的 。正确判断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需要把握“一个标准”和“三个特征” 。
“一个标准”是判断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当以保险标的风险的增加程度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标准 。“三性”是判断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时应具体参考的三个因素:一是重要性,即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动摇了合同的基础和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应认为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 。二是连续性,即保险标的风险变化的状态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如果风险只是暂时的变化,然后又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则不构成风险的显著增加 。第三,不可预测性,即保险标的风险的增加必须是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始料未及的,不在保险人的估计风险之内 。例如,当事人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车辆为非营运信息资源网络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发生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确将被保险车辆因营运事故排除在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之外 。被保险车辆处于正常非营运使用状态,且未超出保险人可预见范围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如果被保险车辆是借用他人出险,虽然目的是处理私事,但属于车辆的正常使用,而不是营运使用,没有超出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预见的范围,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其实可预见的范围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获得赔偿 。如果超出可预见的范围,就是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投保时是否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这一解释实际上支持了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 。哪些情况我们认为是风险显著增加,应该在保险合同中列明,并向投保人说明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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