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审判监督程序 学法心得体会


何为审判监督程序 学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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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经验(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审后可以二审上诉,二审为终审 。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毫无疑问,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不可低估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
一、谁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二.再审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信息资源网络不足、未经质证或者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3.当事人再审后可以上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作出,当事人可以对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二审法院作出,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移送案件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四.再审案件的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同时,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判决,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再审 。
5.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分别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师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指控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
六、明确几个法律术语 。
再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信息资源网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由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进行,其判决为第一审判决 。
再审:为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活动称为再审 。再审应当由本院院长提出,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或者因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执行 。再审由合议庭另行进行 。本来是一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 。对信息资源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原属二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处理,判决、裁定为终审,不得上诉、抗诉 。
审判: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为了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自行提请审判的事实 。提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是终局的 。此外,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自行审理,也称提审 。
简要梳理湖南医生这一案件,当事人蒋医生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不服判决结果 。3月7日,他向作出二审判决的上级法院,即省高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在5天内即3月11日受理此案,并成立合议庭 。3月29日,高院323庭开庭询问(复议机关未出席!),一个月后,4月29日 。合议庭认为,再审符合下列两种情形: (三)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经高等法院司法委员会讨论后,裁定该案件应由该法院审理;7月1日,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发出,意味着再审程序正式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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