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和解”的法律问题( 二 )


 
三、当事人能否直接申请法院依据执行(外)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前文已述,执行(外)和解协议对执行当事人都有一定的拘束力,那么当事人可否直接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呢?
 
不可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执行外和解协议,人民法院都不能直接依据该协议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执行(外)和解协议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了变更,需要通过诉讼确认其法律效力 。如果承认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司法公信力 。
 
另一方面,执行(外)和解协议往往会变更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在客观上存在为被执行人所利用的可能,最终可能导致和解协议落空、权利人权益受损 。
 
四、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会加入第三人作为担保人 。那么,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原裁判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对担保人还有约束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明确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
 
因此,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也只有在担保人向法院承诺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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