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15 个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15 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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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15 个法律要点】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15 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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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
但是,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的认定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有主张无效的权利 。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往往还会因婚外恋情的花费或财物赠与而在财产方面侵犯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
因此,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财物 。对于赠与方单方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具有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主张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
同理,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婚外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思表示的自由,不适用本条规则,可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 。
规则四: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恋情,他人及其近亲属在不知有配偶者已结婚的情况下,可能会赠与其财物 。
赠与方在赠与财物时一般具有促进恋情或缔结婚姻的意思,但由于有配偶者已经结婚,上述目的自始即无法达成 。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有配偶者在与他人恋爱时,显然负有告知他人其已婚的义务,但其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此骗取赠与方的财物,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欺诈者(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
赠与行为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 157 条之规定,赠与财物应予返还 。由于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的诉请撤销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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