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留的7个问答

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扣车问题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群众对此问题存在困惑和疑点较多 。在事故民警的指导之下,这些问题终于有了系统的答复 。
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对方说没钱赔,可以让交警扣留车辆吗?车辆被扣,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是否合法?存车费用谁来出?
诸如此类问题,都与交通事故扣车相关,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警为什么要扣留车辆?
扣留车辆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下同)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
可见,交通警察扣留车辆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27条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也会被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留的7个问答】二、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通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
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为,应属事故损失,由责任当事方承担 。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 。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多少等事故事实 。
3.对于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下同)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四、存车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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