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这边儿也委屈得没地儿哭 。我们压根就不想申报,心想拖过一年,申请期失效 。你陶某兰愿申请自己申请去 。
可偏偏陶某兰不干:如果我自己申报工伤,这不就坐实自残了吗?
永辉超市估计也是逼苛了,一个连洁厕剂都敢喝的人,下一步再整个跳楼或者反社会啥的咋办?做一个不诚信的人也比当罪人强,反正都得有个结果,即使给认成工伤,届时反悔也不影响认定程序的进行 。两害相权取其轻,走一步算一步,相信人社局总不至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糊涂僧判糊涂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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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算万算,
没曾想人社局还真装了一把糊涂
这就说到,第三个不对劲的地方,人社局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受伤,是工伤 。
地球人都知道认定工伤有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而且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社局更应该知道,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就是给人社局用的 。
发现了没,三要素少了一个,没有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关键也是难点 。在实践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理解一直存在诸多分歧 。
“工作原因”的确定,可以分成“工作”和“原因”两块儿分析 。工作具体指员工的日常工作职责范畴 。陶某兰工作岗位是营业员,工作职责是卖货,与厕所里的洁厕剂无关 。
当然,通常情况下,员工的日常工作职责可能会宽泛,甚至是动态的,有时还是间接的 。这时候就需要从“原因”角度分析,重点判断受到的事伤害与工作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也就是伤害是否因工作行为引起的 。
如果陶某兰工作期间上厕所,不小心滑倒受伤,那是工伤 。上厕所是工作行为中的日常合理状态,与滑倒及不小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再比如,陶某兰在工作时间喝水,受到外界干扰,一不小心呛咳入肺,引起吸入性肺炎,也是工伤 。因为喝水这种与工作有关的日常行为的“因”,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这种“果”的发生 。
文章插图
实践中,还有一种可能,伤害结果与“工作行为”之间或有因果关系,但是员工故意而为 。就像陶某兰上厕所喝洁厕剂,工作时间、场所都对得上,误喝洁厕剂好像是工作过程中喝水的行为所致 。
这就要看行为的性质了 。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利用工作机会自残、自杀、酗酒吸毒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及《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属于排除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最终,法院也是这么判的 。
至于认定陶某兰把洁厕剂当饮料喝为自残的依据,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法院没惯毛病,干脆将一句话从头到尾复制,“明显有违生活常理” 。
这个案子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工伤认定时,需要紧把握工作原因这一关键,不能将非因工受伤的责任施加于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本就秉承着用人单位担“无过错责任”后果的原则,如果在认定过程中,出于对员工的权益保障而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就会与工伤认定立法初衷相左,也有失社会公平 。
更重要的是企业都黄了,那些和企业绑在一起的走正道的员工咋办啊?
再一个,希望有权机关能像法院那样,专业一点,担当一点,有点大局观,给那些不想走正道的人只留两条路,一条路是死胡同,另一条路也是死胡同 。
适用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案例来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陶某兰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辉超市工伤认定申请再审案 (2019)渝行申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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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厕灵腐蚀性强吗 洁厕灵有腐蚀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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