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
[说明]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 , 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 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 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 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 已达法定婚龄 , 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 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 , 即转化为合法婚姻 , 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 , 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 , 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 , 不必补办登记 , 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 , 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 , 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 , 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 ,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 , 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 , 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三、关于离婚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离婚的主体非结婚证上登记的主体时 , 不应认定当事人为登记婚 。而应以真实同居主体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作相应处理 。
……
(五)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 对于事实婚姻 , 调解不成的 , 一律判决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实施后 , 该条规定是否还适用 , 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对此 ,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 , 法律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事实婚姻态度是不同的 。考虑到事实婚姻形成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 , 总体上法律对事实婚姻是不承认的 , 但是 ,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 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但是 , 从《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来看 , 一方面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从宽 , 另一方面 , 如果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 , 则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 。因此 , 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原则是相同的 , 可以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
【专家视点】
1.《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 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怎么处理 , 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 ,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 区别对待 。因此 , 《婚姻法解释》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 , 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 , 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 , 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补办 , 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 , 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1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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