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涛|家属要讨回公道!岳父杀害女婿全家二审改判死缓( 二 )


医疗急救人员到场后 , 发现邹涛和其母亲已经当场死亡 , 邹涛父亲邹波送到医院后 , 经抢救无效 , 于次日在医院死亡 。
邹涛|家属要讨回公道!岳父杀害女婿全家二审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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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小区 。 图片来源/网络
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2019年12月20日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 检方指控 , 张志军持刀捅刺三人并致人死亡 , 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同时检方也指出 , 张志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是自首 。
张志军辩称 , 不是故意杀人 。 其辩护人认为 , 该案件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 , 不是预谋的犯罪行为 , 具有自卫的性质 , 且张志军与被害人三人关系特殊 , 请求从轻处罚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张志军虽然有自首等量刑情节 , 但因其犯罪手法特别残忍 , 罪行极其严重 , 因此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
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 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成都中院一审宣判后 , 张志军提出了上诉 。 张志军的辩护人认为 , 案件是因家庭婚姻纠纷引发 , 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 , 同时张志军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 成都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量刑过重 。 另外 , 案件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的情节 , 同时获取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 。
四川高院二审改判死缓
2020年7月21日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此案 。 四川省高院二审认定 , 张志军和女婿邹涛一家人因为争夺外孙女产生了纠纷 , 双方发生抓扯 , 张志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 , 呵止邹涛等人未果后 , 即持刀分别向邹涛、杨菊胸部捅刺数刀 , 又向邹波胸腹部捅刺一刀 , 致邹涛、杨菊当场死亡 , 邹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 张志军拨打110投案未果 , 于是又通知正在上班的张静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停留在案发现场 , 被接报后赶到的民警挡获 。
四川省高院采信的物管公司人员证言显示 , 张志军在行凶现场曾表示 , “是我干的 , 我不会走” , 并称已报警 , 请求物业打120叫救护车 。 警方在几分钟左右就到达并控制了现场 。
四川省高院对于案件的裁判理由显示 , 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插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 , 致被害人邹涛、杨菊当场死亡 , 邹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犯罪情节恶劣 , 后果特别严重 , 依法应予严惩 。 张志军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 , 归案后如实供述 , 系自首并当庭认罪 , 可从轻处罚 。
对于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 , 四川省高院认为 , 张志军作为曾有从军经历的成年人 , 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 仍持利刃连续捅刺邹涛、杨菊胸部数刀 , 捅刺邹波胸腹部一刀 , 致三人先后死亡 , 张志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 , 均具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实际后果 。
四川省高院认为 , 这起造成了女婿一家三口遇害的案件确因家庭纠纷引起 , 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子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 , 但非张志军杀人的必然因素 , 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 四川省高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为 , 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 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 , 四川省高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 , 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 , 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 ,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 , “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 , 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
2020年10月28日 , 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认为 , 张志军作案后 , 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 , 尤其是被害人邹波被其捅伤后 , 没有继续加害 , 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 , 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 , “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 基于以上理由 , 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邹涛|家属要讨回公道!岳父杀害女婿全家二审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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