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50年,新中国废除一夫多妻制,主动离婚的姨太太却不多( 二 )


 中国|1950年,新中国废除一夫多妻制,主动离婚的姨太太却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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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对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多妾现象,采取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灵活方案。
杜绝立法之后的纳妾重婚行为,但不会强制要求原有的姨太太们必须离开,一切遵循本人的去留意愿,保护的是所有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而对于主动求娶的小妾,则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异后女方的婚前财产物归原主,其他的家庭财产分配由双方协商。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优先照顾女方及子女合法权益,以及从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妇女既是深受“男尊女卑”“从一而终”“好女不嫁二男”等封建思想荼毒的受害者,又是这些传统观念的坚定维护者,主动离婚者并不多。
然而承受着巨大社会压力,也实在无法屈从现状,勇敢提出解除不合理婚姻关系的女性,需要法律帮助原则的差异性保护。
 中国|1950年,新中国废除一夫多妻制,主动离婚的姨太太却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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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当代社会,我国成年男女的经济能力,也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更何况是新中国成立伊始普遍足不出户的妇女,离婚后的生存情况不容乐观。
因此需要《婚姻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体现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这样才能帮助她们打消离婚后生活无着的顾虑,摆脱不得不“将就”不幸婚姻过下去的窘迫境地。
必须承认的是,虽然新中国首部《婚姻法》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但由于颁行后国家的发展道路曲折而动荡,全社会的关注点难以聚焦。
就连上世纪60年代的《民法典》第二次起草工作都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思潮下停滞于讨论阶段,难以为继,所谓的“姨太太们”去留这类家庭私事纠纷更是不值一提了。
当法律的尊严屡遭践踏,甚至干脆被行政命令取代时,旧社会留下来的“姨太太们”,难免也会遭到违心的不公正待遇。
 中国|1950年,新中国废除一夫多妻制,主动离婚的姨太太却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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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命运的黯然落幕在历史的长河里,是一朵微不足道的浪花,对于个人而言却是一个酸苦的收梢,这是无可奈何的时代局限。
然而,后来的偏差和混乱依然难掩《婚姻法》自诞生之初就致力于建立男女平等、自由的“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和子女人权的人性光芒。这也是新旧婚姻制度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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