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国家出手!剑指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 电商双 11 股价大打折

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 , 监管部门出手了!
11月10日上午8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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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告指出 , 这一指南的发布旨在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 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 , 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公告发布后 , 恒生科技指数收跌5.15% , 为有纪录以来最大单日跌幅;美团重挫 , 跌幅达13.19%;京东跌近9% , 创单日最大跌幅;阿里巴巴跌超5%;腾讯跌幅超4% 。
反垄断指南 , 剑指互联网平台
首先 , 在深入了解《指南》之前 , 需要厘清《指南》中所指平台是什么 。
《指南》中相关内容显示 , 其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 , 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 , 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 , 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
而平台经济 , 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
通常情况下 ,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 相关市场界定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 。
但由于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 , 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 , 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 , 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
在特定个案中 , 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 , 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 ,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 , 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 , 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
《指南》中主要提出了四大方面的垄断行为 , 主要包括: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来看:
《反垄断法》中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 而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另外 , 《反垄断法》还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因此 , 当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 , 将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 。
那么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何认定?
《指南》中提到 , 通常情况下 , 首先界定相关市场 , 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 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关于经营者集中这一方面 , 《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
在平台经济领域 , 其申报标准根据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同 , 营业额的计算可能有所区别——
对于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 , 可以平台所收取的服务费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对于具体参与平台一侧市场竞争的平台经营者 , 可以平台所涉交易金额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 。
对于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 , 同样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在文件最后 , 《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才实施 。
互联网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
实际上 , 除了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发布反垄断相关文件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在11月10日有另外一个动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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