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案宣判 受贿855万被判7年( 三 )


(4)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投资材料 , 证实聂某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 , 证实2018年5、6月 , 被告人杨某银行账户内有400万元以上的资金等事实;
(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 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冻结了被告人杨某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内的人民币1400余万元的事实;
(7)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 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身份信息;
(8)抓获经过 , 证实被告人杨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9)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 , 证实其和季某是情人关系 , 2018年7、8月 , 季某从某公司离职 , 一直不工作 , 其每月付给季某2万多元 , 只能维持季某的基本生活 , 其就建议季某去学习理财 , 之后其分别向王某2、程诚借款200万元 , 转入季某提供的账户 , 由季某购买理财产品 , 其跟季某说这些钱是其借的 , 最多一年要还给别人 , 理财收益作为季某的生活费;王某2在某公司工作 , 向其推荐过一部剧 , 当时王某2向其反映某团队对他的项目不积极 , 其表示尊重下面团队的意见 , 后来其和马某说某基金、某影业在某公司都有投资 , 不要轻易否掉某公司的项目 , 后来某公司购买了这部剧 , 其也同意的;其向王某2借钱时应该没有说借钱干什么 , 只说短期借一下 , 其当时没有和王某2签订借款合同 , 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王某2曾经说过他赚到钱了 , 想要谢谢其;王某2曾经送给健身器材给其等事实 。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 , 足以认定 。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从王某2处借的200万元属于正常借款 , 不应认定为贿赂款 , 经查 , 综合在案证据 , (1)被告人杨某所在的某公司与王某2所在的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 且被告人杨某为某公司提供关照 , 被告人杨某还供称王某2曾经说过他赚到钱了 , 想要谢谢其;(2)被告人杨某索取200万元后将钱转给自己的情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 且索要钱款前其自己的账户里有400万元以上的资金;(3)被告人杨某与王某2之间既未签订借款合同 , 又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息 , 且截至案发 , 被告人杨某并未归还该笔钱款 。 综上 , 被告人杨某从王某2处收取的200万元应认定为贿赂款 , 上述辩护意见 , 本院不予采信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作为公司职员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被告人杨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 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 , 本院予以采纳 , 但请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的辩护意见 , 本院不予采纳 。 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 , 本院予以采纳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
二、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冻结的被告人杨某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内的人民币八百五十五万元 , 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三、追缴被告人杨某投资理财的孳息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 汪 浩
人民陪审员 徐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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