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案宣判 受贿855万被判7年

11月10日消息 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消息 , 日前 , 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案宣判 。 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 , 杨伟东利用职务便利 , 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 , 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对此 ,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
2018年12月4日 , 阿里大文娱集团发布消息 , 根据举报 , 原大优酷事业群总裁、阿里音乐 CEO 杨伟东因经济问题 , 正在配合警方调查 。 当时 , 阿里大文娱方面回应称 , 对待贪腐问题绝不手软 ,“阿里有史以来 , 对这类事情都是态度鲜明、决不妥协的 。 ”
如下为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刑初11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某 , 男 , 1973年11月15日出生 , 汉族 , 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 xx总裁 , 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 , 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
辩护人钱列阳 ,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陈建强 ,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佩峰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钱列阳、陈建强到庭参加诉讼 。 其间,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 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 , 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 。 现已审理终结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至2018年期间 , 被告人杨某担任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裁 , 其利用全面运营、管理某等相关平台的职务便利 , 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 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 , 被告人杨某索取、收受合作单位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财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 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
2、2017年至2018年 , 被告人杨某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负责人董某财物共计价值约人民币300万元 , 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
3、2017年至2018年 , 被告人杨某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浙江某影视有限公司在杭州、海南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疗养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 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
4、2017年至2018年7月 , 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 , 收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某给付的返点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 其中人民币200万元打入被告人杨某指定的账户中 , 后钱款用于购买理财 。
5、2018年7月 , 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 , 向合作单位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2索取人民币200万元 , 后该人民币200万元打入被告人杨某指定的账户中 , 用于购买理财 。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手机勘验电子数据(移动硬盘1个)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且数额巨大 , 被告人杨某愿意退赃 , 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 , 并处没收财产 。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辩护人提出 , 被告人杨某从王某2处借的200万元属于正常借款 , 不应认定为贿赂款 , 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 , 请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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