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被“碰瓷”了? 酒驾司机竟因此结伙拍死对方

男子张某豪酒后执意开车回家 , 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 , 便认为是自己的邻居赵某伙同他人对自己“碰瓷” 。 随后 , 张某豪和朋友张某波愤怒下 , 用板砖打击赵某头部数下 , 致赵某死亡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11月4日获悉 ,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 ,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豪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张某波有期徒刑15年 。
2017年3月24日晚 , 张某豪和朋友相约吃烧烤时 , 看到自己的邻居赵某也进了饭店 , 便打了个招呼 。 聊天中 , 赵某说自己约了朋友来这吃饭 , 还问起张某豪怎么来的 , 张某豪表示自己是开车来的 。 随后 , 赵某离开饭店 。
过了大约1个小时 , 赵某再次回到饭店 , 并称自己的朋友还没来 , 坐在张某豪邻桌和其聊天 。
张某豪在公安机关表示 , 自己喝完酒结账时 , 饭店老板娘告诉他“那个人是’碰瓷’的” , 并让张某豪先别着急走 。 但张某豪觉得赵某是自己的邻居 , 不会对自己“碰瓷” 。 张某豪结账回桌时 , 赵某刚打完一个电话 , 并主动提出想搭张某的车回家 。 张某豪同意了 , 便载着赵某和朋友准备一起走 。
可张某豪开车从饭店出来没开多远 , 突然有一辆黑色车辆从右侧快速超车并向他的车靠拢 。 张某豪加速避开 , 还是被对方撞到后侧 。 双方停车后 , 从黑色车辆上下来4名男子 , 说话特别横 , 还问张某豪是不是喝酒了 , 并称要报警 。
张某豪见状试图狡辩 , 称自己虽然喝酒了 , 但车不是自己开了 。 同时 , 他打电话给朋友张某波 , 说自己喝酒开车被别人碰瓷了 , 让张某波来支援 。 期间 , 张某豪对赵某说“你还真碰我瓷” , 赵某没有说话 。
张某豪在公安机关表示 , 张某波等人赶到后 , 对方以为这些人是来打架的 , 也打电话又叫了10个人来 。 对方一直追问是谁开的车 , 而这时 , 赵某也主动过来和张某豪说:“你刚才不是挺XX的吗?”在张某豪听来 , 赵某的意思就是“我就碰你瓷怎么着” 。
见对方人数众多 , 张某波怕吃亏 , 拉上张某豪开车跑了 , 赵某当时也在车里 。 甩掉后面的人后 , 张某波将赵某拽下车 , 骂赵某“碰瓷” 。 随后 , 二人还不解气 , 捡起路边的砖头 , 照着赵某头部打 。 直到赵某在地上不动了 , 头上全是血才作罢 。 张某豪走后 , 打电话告诉朋友自己把一个“碰瓷”的打了 , 其朋友一直劝其回去看看 。 随后 , 张某豪再次回到案发现场 , 叫了120急救车将赵某送到医院 , 并于次日去公安机关投案 。
2017年3月26日赵某经抢救无效 , 因颅脑损伤死亡 。
2017年4月12日 , 张某波到公安机关投案 。
根据公安机关笔录显示 , 饭店老板娘只是告诉张某豪 , “醒醒酒你再走 , 这边碰瓷的多 。 ”而黑色车辆的司机也称 , 自己当天送朋友回家 , 是张某豪开车并线撞到自己车辆的 。 在其表示要报警时 , 张某豪还不让他报警 。 期间黑色车辆司机已经打了“122”报警 , 是怕张某豪跑了 , 才拦着不让他走的 。
而张某波在公安机关表示 , 案发时 , 是张某豪一直在打赵某 , 自己还在拉架 , 劝其“别打了” 。
但根据公安机关获取的一段案发现场录音显示 , 张某豪和张某波在殴打赵某时 , 均一直以“想死吗”、“想不想死”的言语相威胁 , 并多次殴打赵某 , 逼迫赵某承认碰瓷 。 但赵某始终称“不是” 。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 张某豪、张某波遇事不能正确处理 , 持砖块多次击打他人头面部等部位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并致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张某豪、张某波具有主动投案情节 , 可酌予从轻处罚 。
关于张某豪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豪发生交通事故与被害人有关 , 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 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法院不予采纳 。
所提张某豪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本案系共同犯罪 , 张某豪除应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 , 亦应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 。 张某豪到案后并未供述同案人 , 直至公安机关向其出示证据后才被迫供述张某波参与犯罪 , 后又翻供 , 系未如实供述 , 不构成自首 , 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法院不予采纳 。
关于张某波的辩护人所提如果认定张某波有罪 , 张某波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张某波虽能到公安机关投案 , 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不构成自首 , 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法院不予采纳 。
所提张某波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张某波在案发现场与张某豪积极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 其在案件中亦起主要作用 , 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 , 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法院不予采纳 。
最终 , 北京二中院根据张某豪、张某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豪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张某波有期徒刑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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