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向第三人的转账另一方有权追回吗?

案情简介
林女和李男是一对夫妻 , 李男温柔多金 , 林女知书达理 , 两人相识不久即坠入爱河、走入婚姻 , 婚后林女经营小家 , 李男则在外打拼事业 。
一次偶然的机会 , 林女在丈夫李男的手机里看到了数笔大额转账记录 , 收款方是李男的前女友 , 林女立即质问李男 。
李男承认 , 他与前女友之间还有联系 , 原因是前女友不满李男与别人结婚 , 不断纠缠 , 要求给她“分手费” 。 为了不影响婚姻生活 , 李男按照前女友的要求支付了数笔“分手费”共计200万元 。
林女又惊又怒 , 一边要求李男与前女友断绝一切往来 , 另一边又愤而诉至法院要求丈夫的前女友返还转账200万元 。
法院认为
法院确认赠予行为无效 。
法庭上 , 林女认为 , 婚后 , 李男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前女友大额转账 ,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侵犯其合法权益 , 要求法院确认李男对前女友转账的赠予行为无效 , 并要求前女友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合计200万元 。
李男完全同意林女的诉讼请求 , 也同意前女友将全部款项200万元全部返还给林女一人 。
对此 , 前女友气愤异常 。 前女友辩称 , 自己与李男相恋多年 , 本已谈婚论嫁 , 但因林女的介入导致分手 。 婚后 , 出于对自己情感的亏欠 , 李男主动提出金钱补偿 , 并在其婚后半年内 , 分笔转账给前女友200万元 。
这笔“分手费”是李男自愿赠予 , 并非自己主动索取 。 李男无法在婚后半年就创造出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200万元“分手费”源自李男婚前个人积蓄 。 李男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予自己作为“分手费” , 没有侵害林女的权利 , 故拒绝返还该款项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李男婚后半年内 , 未经妻子林女同意 , 数次向前任女友前女友支付“分手费”的行为 , 有违公序良俗 , 且支付的款项明显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 , 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 , 存在过错 , 损害了林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 , 应属全部无效 。 在李男同意全部款项均返还给林女的前提下 , 前女友应向林女返还该200万元 。
最终 , 法院判决由前女友返还林女200万元 。
律师建议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 , 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擅自处分的行为侵害另一方权益 , 是无效行为 。 因此 ,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 任何一方向第三人转账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 , 另一方有权追回 。
作者:杨瑞丰律师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向第三人的转账另一方有权追回吗?】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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