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事故 司机是否应担责 要看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

亲朋好友要求搭顺风车的现象较为普遍 , 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 涉及赔偿问题时 , 往往又会引发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的矛盾 。 究竟应不应该追究驾驶人责任?
□河南法制报采访人员 马建刚 通讯员 马领海 张国宪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4日 , 被告人张某春从洛宁老家去义马 , 同村的张某、程某某、董某某要求趁车 , 张某春接受了他们的请求 。 途中 , 张某春驾驶的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 , 轿车侧滑又与温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 , 造成张某、程某某、董某某受伤 , 三车损坏 。 2019年11月24日 , 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2019年12月11日 , 义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认定张某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 张某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 。
义马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 张某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其重大过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春负主要责任 ,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考虑到张某春具有自首情节 , 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属于免费好意搭乘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依法判处张某春拘役6个月 , 缓刑7个月 。
法官说法
无偿搭乘不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合同行为 , 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 , 本身属于道德范畴 , 如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 , 加重施惠人责任 , 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 。 对于“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 , 双方当事人多是亲戚、朋友等关系 ,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 , 应与其他普通案件区别对待 。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好意搭乘”出事故 司机是否应担责 要看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车辆所有者一经允许他人搭乘 , 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 搭乘者请求搭乘 , 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 , 也不意味着赋予了对方在其人身受到伤害时免责的权利 。 法院判决车辆所有者承担责任 , 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 , 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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