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特朗普并不能指望最高法院帮助自己连任( 四 )


如果并非迫不得已 ,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很少公开抛头露面 。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曾坦率地说:“我们的工作不是教育公众 , 而是公正地裁决案件 。 ”法官们只有与大众保持距离才更容易做出公正的判决 。
正是这样的传统使得最高法院天然地是一个保守的机构 , 它通过遵循前例来裁决议会和政府行动的合法性 , 确保自己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性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如今已成为大众偶像般的明星的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是一个非常“不正常”的例外 。 从根本上说 , 在一个法治国家 , 一个大法官能够成为“万人迷” , 也是极不正常的 。 2016年唐纳德·特朗普还在竞选总统的时候 , 金斯伯格就在接受采访时公开猛烈抨击他 , 且态度倨傲 。 当时她受到了很多人的指责 , 据说有两位同事曾私下建议她改一改这种做派 。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一直勉力避免让同事们卷入这类政治纠葛 , 但现在看来 , 他的这种努力显得徒劳 。 桀骜不驯的金斯伯格 , 略低程度上还有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Sotomayor)大法官都是结果 , 而非原因 , 就像唐纳德·特朗普的当选是结果 , 而非原因一样 。 一街之隔外 , 国会山上日益白热化的政治斗争正在将原本清净的最高法院“神殿”搅得越来越不安宁 , 就连罗伯茨自己也时常被迫发表一些政治性的声明 。
最高法院的非政治化是一个值得无限赞美的宪法神话 , 但几乎没有什么人天真地相信 , 纯而又纯的“司法独立”在现实中是可能实现的 。 事实上 , 最高法院与政治的关系是如此纠结 , 以至于在某些关键的时刻 , 它就像美国第三个立法机关 。
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 , 美国是一个遵循英国传统判例法的国家 。 大法官们对某一案例的终审判决会成为下级法院今后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准绳 , 直到新的截然不同的判例在最高法院诞生 。 这本质上就是一个造法的过程 , 虽说美国宪法明确地将立法权赋予了选举产生的参众两院 。 宪法是死的文字 , 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立场的法官 , 纵使他们内心多么真诚地希望不偏不倚秉公执法 , 也一定会对宪法本文作出不同理解 。 这就意味着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必然会对美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产生长期的引导性作用 , 最高法院比它自己承认的要“政治化”得多 。
最近几十年里 , 一种新的法学思潮又加剧了对最高法院权力的理解的复杂性 , 这就是所谓司法能动主义(或“司法积极主义”) , 与之相对立的观点则是司法原教旨主义 。
根据司法能动主义 , 时代的变迁使得社会一直在变化 , 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应当适应这种社会变化 。 因此 , 大法官们应当“与时俱进” , 在一个个案件的裁决中充分体现这种“时代精神” , 通过自己手中的司法权改革陈旧落伍的社会现状 , 推动“进步” 。 与此相反 , 司法原教旨主义则针锋相对地认为 , 法官只能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原始本意忠实地解释和运用法律 , 否则就是对法律的矫饰和篡改 , 从根本上背叛了法律 。 从学术层面上说 , 目前美国司法系统内的自由派与保守派之争 , 就是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原教旨主义之争 。
我愿意十分坦率地说 , 我个人支持司法原教旨主义 , 反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 。 我认为 , 法律文本不同于宗教经典和文学、学术经典 , 它是可以修改的 。 法律究其最根本而言是民意 , 是非善恶观念的抽象体现 , 不同时代的主流民意的确会改变 , 甚至是颠覆性的改变 。 然而 , 如果民意认为过去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时代精神 , 那么完全可以由民选的立法机构去推动对旧法律进行修改 , 或制定新法律 。 这才是实现“进步”的正确途径 。
我有一位目前生活在纽约的中学同学有一次在和我讨论到这个问题时说 , 但修改法律是在太难了!像同性恋权益这样的问题 , 指望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来推动落实 , 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我回答他说 , 这种僵局不恰恰说明美国社会远未就这些问题达成高度共识吗?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门槛非常高 , 这的确是事实 。 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不可能修改 , 历史上美国宪法修改过不止一次 。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 , 一旦美国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了比较高度的一致 , 修改宪法的门槛即便再高 , 也是能够实现的 。 现在 , 如果因为分歧的民意不支持修改宪法 , 就转而通过曲解宪法来事实上改变宪法 , 实现一些人心目中的“社会进步” , 岂不是用司法权来抽空立法权 , 将远未达到大多数的一部分美国人的意志强加于其余美国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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