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业内专家谈新金融与旧金融之争:理解监管规则,创新者的常识( 三 )


另一方面银行自身信贷技术和模式、理念也在提升转变 。 “现在我们慢慢开始使用一些大数据的方法来进行客户精准画像、做风险评估 。 当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地评估企业的经营水平或风险水平的时候 , 实际上就不太需要借助于第二还款来源了 , 因为从第一还款来源就能准确的区分风险 。 在科技与制度的双重推动下 , 我认为未来中国银行业信用贷款的发展空间还会很大 。 ” 曾刚说 。
可以看出 , 我国银行业已从理念上逐步摆脱了对抵押品的依赖 。 对于有观点评价“银行是当铺” , 曾刚认为这并不与时俱进 , 或者至少没有看到中国银行业在过去一段时间所取得的成绩 。
目前我国银行发展的数字普惠金融 , 主要就是应用于信用贷款、互联网贷款方面 , 信贷规模不断增长 , 且增速越来越快 , 这种转变已经在悄然发生了 。 在信用贷款发放方面 , 不论是从政策环境还是银行自身努力等方面看 , 都不能简单地认为银行还在将索取抵质押物作为唯一的标准 。
对监管规则的理解应成为创新者的常识
回首中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几十年 , 上述一系列监管规则的有效性 , 已经历了历史的检验 。
再回归到如何平衡监管与创新的问题 , 鲁政委认为 , 对监管规则的了解应该成为创新者的常识 , 同时要更多注重从业务实质的角度来监管创新业务 。
鲁政委举了一个例子 , 早在其2014年关于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就可以发现 , 美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并不比中国更落后 , 但其监管既没有影响业务的创新发展 , 也基本上跟上了业务发展的节奏 。 在他看来 , 我们需要学习美国的一些监管经验 。
“美国移动支付产业工作组在进行金融创新时有一个共识 , 即对现有监管政策的了解应该成为创新者的常识 。 也就是说 , 创新的前提是基于对于监管实质的理解 , 而不能在对监管规则理解完全无知情况下进行 , 认为自己做的跟现有要求不一样的业务都是创新 。 在引导创新者对监管实质有清晰理解的情况下 , 创新与监管就能并行地、动态地向前发展 。 ”鲁政委说 。
与此同时 , 对于各类不同机构、称呼各异的业务名称 , 都要穿透 , 要从业务实质来认识 。 比如 , 对于什么样的机构本质上是“银行”?从金融许可的本质来看 , “银行”独占性的业务类型是“存款” 。 于是 , 如何定义和理解“存款”就是关键 。 鲁政委介绍 , 根据主流国家监管当局的定义 , “存款”是面向非特定公众的一种负债 , 且这种负债是需要偿还的 。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 , 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支付账户中暂时没有消费、没有投资的充值余额 , 本质上就是一种存款 。 由此 , 按照业务实质 , 其就应该接受与银行一致的监管要求 , 比如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保险等 。 我国的资管新规其实就是这样的逻辑 , 只要做的是同一类业务 , 就应该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 。 这与此次金融委会议提出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 , 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思路一致 。
这也提出一个新的问题:什么样的创新才是真创新?
赵锡军强调 , 任何新的金融活动的创建都要考虑到是否遵循金融活动的一般性规律 , 是否考虑风险的作用 , 并且这个创新是否真正是为经济提供新的服务方式 。 “只有能为市场、为消费者投资者提供更好服务 , 同时能遵循市场的规律、控制风险的创新 , 才是相对持久的 。 ”
(原题为《理解金融监管规则 , 创新者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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