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兰山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法制|兰山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10月26日 , 兰山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判 , 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此案的判决 , 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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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兰山法院以远程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上述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 兰山法院院长陈思贤担任审判长 , 区检察院检察长苏波出庭支持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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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担任江苏某公司临沂办事处负责人 , 通过业务员和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 , 事先扣除服务费、平台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 , 变相收取利息 , 被害人实际得款低于借款合同本金;事先签署内容空白的授权委托书 , 不交付被害人相关合同文本、不向被害人详细解读违约责任;事先为涉案车辆安装GPS , 留存备用车钥匙;设定被害人违约即可扣押车辆等显失公平的违法条款 , 一旦被害人未按时归还借款 , 即径行认定被害人违约 。 期间 , 被告人朱某某委托他人负责对该公司运营的平台所出借由江苏某担保公司担保的逾期贷款客户进行催收 。

2016 年 2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 , 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非法拖扣被害人车辆 , 以不交款就不归还车辆相要挟 , 向被害人勒索高额违约金、拖车费 , 在一定地域、行业内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社会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
庭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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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就本案事实认定依法进行了调查 , 并就量刑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

合议庭认为 , 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结伙 , 以私自拖扣抵押车辆的方式 , 强行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应予惩处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 。
判决结果
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 , 自愿认罪认罚 , 其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 , 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 取得谅解 , 积极缴纳罚金 , 依法对其酌予减轻处罚 。
最终 , 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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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判决 , 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 维护了社会的平安稳定 , 为全面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夯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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