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29天欠公司4000多元|男子工作29天欠公司4000多元 5000押金不退 工资扣款总计7840元( 二 )


结合上述两条,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一个不太愿意得出的结论:用硬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其实,我们还有一部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这部条例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
第6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第(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要使用现金支付,限额只有1000元 。超出1000元的部分,又不想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的,应当用支票、本票支付 。
照此规定,公司用硬币发几千块的工资,那显然是有问题的 。然而,这部规定只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性规定 。
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立法上确定辅币(一元以下面值的货币)的有限法偿效力 。按照货币银行学的定义,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若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与之相对应的是无限法偿,即不论每次支付多大的金额,只要是用本位币支付,谁都不能拒绝接受,因为是法律赋予其强制的流通能力 。
例如我国澳门1995年颁布了第7/95/M号法令,用来制定澳门地区发行货币的制度 。法令规定:在任何支付中,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一百个以上之硬币 。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制度 。
如果大陆也能对货币法偿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限制硬币的使用额度,可以直接根治个别老板的“硬币怪癖” 。同时,目前线上支付已经普及,数字货币正在试点,调整法偿制度,可谓顺水推舟,顺应潮流 。
魏凡
【男子工作29天欠公司4000多元|男子工作29天欠公司4000多元 5000押金不退 工资扣款总计7840元】此时不改,更待何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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