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南昌今年首例!


南昌|南昌今年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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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南昌今年首例!

电动车是弱势群体吗?
马路上 , 电动车与汽车相撞的事故时有发生 ,
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理赔问题上:
有些有不少人都认为 ,
电动车一方是“弱势群体” ,
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多少
都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事实真是这样吗?
未必!
【南昌|南昌今年首例!】近日
南昌今年首例
机动车车主通过司法途径
向非机动车一方
要求履行理赔责任的民事诉讼
判了!
近日 , 南昌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索赔”诉讼——一名“较真”的南昌车主王某要求电动车驾驶人支付一笔“修车费” , 以弥补事故车辆维修产生的费用 。 最后在法院支持下 ,涉事电动车驾驶人李某终于向小车车主王某支付了8800元的修车费。
10月22日 , 记者走访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湾里大队事故中队了解到 , 这起交通事故还是发生在去年7月 。 当时 , 李某因骑行电动车“闯红灯”导致与王某驾驶的小车相撞 , 被认定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电动车“闯红灯”酿交通事故负全责
2019年7月19日下午5时29分许 , 一辆白色别克小车途经湾里招贤大道的天宁东路口时 , 撞倒了一辆两轮电动车 。 幸好 , 由于当时是周五下班晚高峰时间段 , 路口人、车较多;这辆小车又是在信号灯放行之后刚起步 , 车速并不快 。 除该辆别克车左侧及车头部位受损及涉事电动车损坏外 , 被连人带车撞倒在地的李某并无大碍 。
湾里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告诉记者 , 事发后中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勘查 , 并调取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以及对别克小车司机王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双方详细询问 。 很快 , 这宗交通事故就有了定论: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 别克小车车主王某无责 。原来 , 事发当时李某因为急着下班回家“赶时间” , 骑行电动车在湾里招贤大道的天宁东路口自南往北方向通过路口时 , 此时该路口红绿灯已由绿灯转换为红灯 , 而李某强行闯红灯 , 结果导致与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王某小车相撞致使电动车、小车受损 , 李某受伤 。“这就是一宗典型的因为 电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 ”事故民警介绍 , 根据我国交通法相关规定 , 小车司机王某系正常行驶 , 而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则未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 , 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 因此交警部门才作出了由李某负事故“全责”的认定 。
小车车主与电动车“打官司”成功索赔
该起事故发生后 , 因左侧车门、车头受损 , 别克小车车主王某在4S店花费的修车费逾万元 。 一年多来 , 就这笔上万元的修车费该谁承担问题 , 小车车主王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双方争执不下 。“李某认为自己是骑行电动车 , 而且受了伤 。 没让王某赔偿就不错了 , 不可能赔偿小车一方 。 ” 湾里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 双方经交警调解无效且协商不成后 , 迟迟无法拿到修车赔偿的小车车主王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向电动车驾驶人索赔维权 。
据了解 , 我国现行《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据此 , 法院就该案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 , 李某虽骑行电动车 , 但系闯红灯通过路口 , 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 。 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失 , 王某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对于王某的损失 , 李某亦应进行赔偿 。 最后 , 经过湾里区人民法院释法说理 , 最终以调解结案 , 要求电动车驾驶人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8800元 。记者了解到 , 这也是今年以来 , 南昌首例由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 , 通过司法途径向负有全责的非机动车一方要求履行理赔责任的民事诉讼 。法官支招:车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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