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村干部带头犯罪 江西十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均获刑

中新网南昌10月21日电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消息 , 近日 , 该法院对某村村书记刘某勇、村主任刘某国等十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上诉一案 , 进行二审宣判 。
【中国新闻网|村干部带头犯罪 江西十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均获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的刘某勇、刘某国等八人依法从宽处罚 , 作出相应改判:分别判处刘某勇、刘某国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 , 并处罚金;其他认罪认罚的上诉人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其他未认罪认罚和未上诉的 , 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 , 并处罚金 。
2016年以来 , 刘某勇和刘某国二人在担任某村村委会书记、村主任期间 , 为达到强揽工程业务的目的 , 指使村民小组长组织、纠集本村部分村民 , 阻工闹事 , 打砸车辆、工程机械 , 暴力威胁开发商、承包方 。 其中已查明聚众斗殴案件1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1起、强迫交易案件2起、寻衅滋事案件1起 。 逐渐形成了以刘某勇、刘某国为首 , 村小组长刘某生、刘杏某、刘某青为重要成员 , 村民刘桂某、刘某美、刘某、刘某保、刘某根、刘某发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
该犯罪集团长期独霸一方 , 强揽工程 , 垄断本村范围内的土方业务 , 对当地房地产行业造成重大影响 , 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刘某勇、刘某国、刘某生、刘杏某、刘某青的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 刘某勇、刘某国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刘桂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 系从犯 , 具有坦白情节 , 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 二审期间 , 刘某勇、刘某国等八人自愿认罪认罚 , 刘某勇、刘某国并主动履行部分财产刑 , 检察机关对上述人员的量刑建议适当 , 予以采纳 , 故予以改判 。 原审判决对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适当 , 予以维持 。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李韵涵)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