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电商新规征求意见:“二选一”、直播电商、恶意差评 如何监管都包含在内
就在各大电商平台积极备战“双11”之际 , 10月20日 , 一份重量级的电子商务监管政策开始征求意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 这是这份办法自2019年4月30日后第二次征求意见 。 同上一次草案相比 , 征求意见稿内容经过了大幅修改 。
起草说明指出 , 大幅修改的一个原因是“结合疫情期间网络交易业态新动向 , 聚焦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领域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 。
此外 , 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交易”如何判定、恶意差评能否删除、平台“二选一”等焦点问题 , 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有了详细回应 。
规制直播电商
微商、直播带货早已成为重要的电子商务业态 , 但在上一版草案中没有作出任何专门规定 。
对此 ,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 适用本办法 。
由于《电子商务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 , 征求意见稿起草者认为 , 应结合此类网络交易新业态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 因此 , 明确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
这些条件包括:“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 , 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 。 ”
也就是说 , 微信、抖音、快手为微商、带货主播提供上述服务时 , 就需要承担电商平台的责任 , 责任集中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 。
此前不久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曾公开征求意见 。
该文件将平台分为两类 , 一类是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 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另一类是开放经营者入驻功能 , 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 。 这两类平台都被要求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
现实中 , 第一类平台更多是指传统电商平台 , 比如淘宝、京东 , 其开设了直播功能;第二类平台更多是指直播平台 , 比如抖音、快手 , 主播直播带货时 , 接入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商品链接 。
而在抖音、快手上 , 除了专业的带货主播 , 也有些主播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自己进行商品推广活动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 , 面对这种情况 , 应该根据平台具体从事的行为来认定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
“各个平台的生态极其复杂 , 一定要深入细致分析其组织模式以及与之对应的法律关系 。 一概否认其是电商平台不现实 , 一概给其戴一个电商平台的帽子也不客观 , 应该是弹性化的机制 。 无论现实情况多么复杂 , 法律责任的配置逻辑应该是责、权、利相一致 。 ”薛军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 。
“小额零星交易”如何界定
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的另一类电商主体是“小额零星交易”者和“便民劳务活动”者 。 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 , 这两类主体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确定这两类主体的明确标准非常重要 , 因为这是关于电商市场主体登记的豁免情形 , 如果不予明确 , 实践中很难开展执法 。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姚志伟说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零星小额交易”是指 , 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 , 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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