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自杀|醉酒者自杀,朋友护送判赔7万合理吗?

【醉酒者自杀|醉酒者自杀,朋友护送判赔7万合理吗?】护送醉酒者回家被判担责 , 于法未必无据 , 但责任还可酌情减轻 。
“男子醉酒后路边身亡 , 送其‘回家’者被判担责” , 这样一则新闻 , 日前引发网友热议 。
据媒体报道 , 2018年5月 , 在东莞工作的江西男子李某 , 在应朋友黄某之约参加酒局后 , 开车送醉酒的黄某回到“住处”附近 , 没想到黄某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自杀身亡 。 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李某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 , 判李某承担5%责任 , 赔偿原告7万余元 。
朋友喝酒聚餐本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 , 谁能料想因为送“醉酒”之人回家却摊上了一场赔偿官司 。
李某到底是否有过错、该不该担责 , 其实作为“裁判”的法官有其裁量空间 。 对公众而言 , 不应看到赔偿就用笼统的“背锅”字眼去阐述 , 也不必将其视作“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式判决 , 而应将其置于法院划定的责任分担框架下去看——李某不是承担所有责任 , 而是5%的责任;不是刑事责任 , 而是民事责任 。
法理上通常认为 , 饮酒者在饮酒之后 , 辨认和控制能力大为减弱 , 人身安全风险随之增大 , 故而在同桌饮酒人之间 , 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主要是互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考虑到未饮酒者的神志清醒 , 故而比起“状态失常”的醉酒者 , 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 , 包括把他们安全护送回家等 。
回看这起案例 , 李某虽然也履行了送醉酒的黄某回家的义务 , 但还不能说这份义务履行没有“瑕疵” 。 李某确实是把黄某送到了“住处”附近 , 但在黄某醉酒的情况下 , 让他一人处于无人照应状态 , 这也为接下来发生不幸埋下了祸患因素 。 虽然这不是黄某自杀的主要原因 , 但展开责任倒推时 , 将这认定为“有过错” , 也算是站得住脚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当地法院在一审和二审时 , 酌定李某承担5%责任 , 其实并没有明显失当 。 这样的案例对“酒友”们也是提醒:多一份谨慎 , 也就多一份安全 , 最好别放任醉酒者处在失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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