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不能让“碰瓷”,成为善行义举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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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ID:changan-j) , 作者苏航
“记录仪你不装 , 遇到碰瓷你就慌!”
“碰瓷碰到车库来了?”
“外面热 , 烫屁股……”
人刚准备躺地上 , 车灯掉了 , 车门也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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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的梗 , 一直是电影里的香饽饽 。 而现实生活中的花式碰瓷 , 让人防不胜防 , 谁能不慌?
横滚突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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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倒出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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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撞玻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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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跃后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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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场景 , 让人瑟瑟发抖 。 更有甚者 , “碰瓷”团伙被当场识破 , 却恼羞成怒 , “群众演员”纷纷围拢过来撕扯、推攘 , 甚至拔刀相向……
于是 , 我们都可能面临这样的两难时刻:老人摔倒在地 , 扶不扶?帮不帮?管不管?直到老人灵光一现 , 高呼“我不是‘碰瓷’!”大家才敢纷纷上前 。
“碰瓷”之痛 , 痛在肌理 , 虽非伤筋动骨 , 却严重影响民众的安全感与获得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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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碰瓷” , 司法机关给出法治“疫苗” 。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 体现了政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
这份光听名字就很“接地气”的司法文件 , 都说了啥?
第一 , 究竟啥叫“碰瓷”?
“碰瓷”是什么 , 民众张口就来 , 法律人士反而犯难 。
最早源于北京古董界的一句行话——个别不法之徒在自己的古董摊位上摆卖古董 , 别有用心地把有裂痕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 , 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以此借机讹诈 。
所以这就是为啥叫“碰瓷” , 而不叫“碰陶器”“碰玻璃” 。 但后来 , 越来越多的“碰瓷”案件也让司法机关感到棘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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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不能让“碰瓷”,成为善行义举的拦路虎!】“碰瓷”并非法律术语 , 而是带有模糊性的生活语言 。 同是百姓口中的“碰瓷” , 可能是假摔赖上路人 , 也可能是就诊后谎称不适讹诈医院 , 还可能是以开车压死了宠物为由诬陷驾驶人 。
【碰瓷|不能让“碰瓷”,成为善行义举的拦路虎!】
因为对“碰瓷”概念的认识不一 , 案情与法律性质的差异 , 群众眼中的“类案”最终可能会“不同判” 。 这种心理落差 , 很容易让舆论产生“办错案”的错误观感 。
《指导意见》说清“碰瓷”的法律身份 , 可称最大亮点——
意见明确 ,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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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以法理剖析“碰瓷”病理 , 首次对其概念做出法律解释 , 在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办案可预测性的同时 , 也有助于实现社会期待与司法裁判的无缝对接 。
司法工作一贯讲究逻辑、追求准确 , 以弹性十足的生活语言作为中心词的高层级司法文件并不多见 。 《指导意见》作为罕见例外 , 是“两高一部”带动公检法机关 , 以回应型司法精准治理“碰瓷”这个社会痛点的鲜明体现 。
第二 , “碰瓷案件”为什么难办?
原因就在于包含了多种多样的作案手段:有的通过“设局”来实施 , 有的通过自伤来诬告 , 有的利用被害人酒驾相要挟 , 有的在被识破后暴力相向 , 不一而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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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布会介绍 , 不同手法的“碰瓷” , 因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 , 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
如何为纷繁复杂的“碰瓷”案件 , 牵线找到它法律上的“唯一” , 避免“和稀泥” , 是治理“碰瓷”必须解答的问题 。
《指导意见》用法律的手术刀 , 将各类“碰瓷”行为细细剖开来看 , 区分为多种罪名 。
对常见“碰瓷”犯罪的定性处理进行明确——
诈骗类 。 制造假象 , 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 , 从而获取财物 。 其突出特点是“骗” , 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
敲诈勒索类 。 不仅制造假象 , 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 , 从而获取财物 。 其突出特点是“敲诈” , 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
也对“碰瓷”+抢劫、盗窃、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实施“碰瓷” ,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当场劫取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实施“碰瓷” , 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 , 窃取、夺取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 , 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
《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 , 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同时 , 根据《指导意见》 , 在“碰瓷”因过错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 , 应根据情况以故意杀人罪等罪处理 。
不以“恶小”轻视 , 不因繁难退避 。 《指导意见》在为以法治手段终结“碰瓷”提供规则基础的同时 , 体现出严格司法的严谨态度 。
第三 , “碰瓷案件”该怎么办?
单以刑罚这味猛药 , 难以对“碰瓷”对症施治 。
有些“碰瓷”情节相对轻微 , 无法跨越刑法的入罪门槛;而有些所谓“碰瓷”并非当事人有意为之 , 只是因为一时的误解与激愤造成了对立升级 。 因此 , 治理“碰瓷”必须拿捏好分寸 , 既不能坐看小病拖大 , 也不能一概从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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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碰瓷”痛点 , 需要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指导意见》既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碰瓷”行为 , 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提示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 。 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 , 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
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 , 切实做到区别对待 。
医治顽疾 , 我们更需要无“副作用”的疗法 。 如此审慎规定正是司法与民意互动的良好范例——积极重视 , 依法办理 , 绝不宽纵 , 避免过激 。
期待全国司法机关准确落实《指导意见》 , 在办理一起起“碰瓷”中折射出公平正义的厚重感 。 用分清是非的法治威严 , 守护易碎的信任 , 扶正倾倒的人心 。
不能让“碰瓷” , 成为善行义举的拦路虎!
编辑丨张 彤(中国电科团委)
校对丨王 灿
校审丨陈伟星
值班编委丨连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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