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论场 丨“碰瓷党”,这回该长长眼了!

|豫论场 丨“碰瓷党”,这回该长长眼了!
文章图片

□夏远望
10月14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 , 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 , 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
近年来 , “碰瓷”事件时有发生 , 以“碰瓷”为话题的小品甚至几度在央视春晚中出现 。 “碰瓷”行为性质恶劣 , 既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 又损害社会诚信 , 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严重冲击 , 如面对老人倒地等突发事件 , 一些人害怕被“碰瓷” , 不敢第一时间伸出援手 。
“碰瓷”现象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 却屡禁不绝 , 一个客观原因就是在案件定性处理上缺乏明确对应的法律条文 ,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法难度 。 两高一部印发《意见》 , 首次明确了对“碰瓷”行为的法律界定 , 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 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 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 , 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 对于规范案件办理 , 依法严惩“碰瓷者” , 匡扶社会正气 , 必将发挥巨大促进作用 。
有法可依 , 有法必依 。 一些不法分子之所以热衷于“碰瓷” , 无非是既懒惰 , 又想发财 , 不想付出 , 还不想犯大罪 。 而过去一些“碰瓷”案件 , 由于种种原因 , 往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 , 只是处以5-10日拘留 , 500元以下罚款 , 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气焰 。 《意见》明文规定 , 实施“碰瓷”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骗取赔偿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 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当场劫取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等等 。
以上罪名 , 最高均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有的甚至可处死刑 。 实践中 , “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特点 , 为此 , 《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 。 规矩立得明明白白 , 认为“碰瓷”是“犯小罪、发大财”的不法分子 , 得好好长长眼了 。
执法必严 , 违法必究 。 让规矩真正落到实处 , 还需要公检法机关及社会各界不懈努力 。 对公众而言 , 面对“碰瓷” , 决不能忍气吞声 , 只图私了 。 央视《法治天下》一期栏目讲了这样一个故事:苏州钱先生驾车行驶在一条偏僻路段上 , 突然被一辆白色宝马车追尾 。 按说这时候钱先生应该停下车和车主理论 , 可他却加速往前开 , 只想离开现场 。 原来 , 钱先生此前刚喝完酒 , 不愿过多纠缠 。 可没想到 , 追尾的白色宝马车竟然不依不饶追了上来 , 并且连续撞击钱先生的车 。 原来这是一个专门深夜“碰瓷”酒驾车辆的犯罪团伙 , 看到有喝得醉醺醺的人要开车 , 便悄悄尾随上去 , 伺机制造事故 , 勒索钱财 。 《意见》对“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作了明确界定 , 这告诫人们 , 首先不要存侥幸心理 , 别让自己成为“有缝的蛋” 。 其次 , 万一做错事 , 成为犯罪分子把柄时 , 也应果断承担责任 。
对执法者而言 , 要全面收集证据 , 查清案件事实 , 做到不枉不纵 。 “碰瓷”案件随机性强、流动性大 , 往往举证不足 , 甚至“贼喊捉贼” 。 一方面 , 要加强天眼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 天眼工程是运用科技手段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系统工程 , 使社会在电子警察的监控之下 , 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正常运行提供良好保障 。 另一方面 , 要加强单位、商家、店铺的监控资源共享 , 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 , 为警方办案提供支持 , 为澄清事实提供帮助 。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 准确定性 , 恰当量刑 , 宽严相济 , 才能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豫论场 丨“碰瓷党” , 这回该长长眼了!】|豫论场 丨“碰瓷党”,这回该长长眼了!
文章图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