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利某|名字用字不一致 万元货款谁买单

很多人签名时的习惯用字与身份证上的用字不一致,这在日常交往可能没什么,可一旦落到法律文书上,那可能就暗藏事端了。近日,路北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公司就以原告姓名与合同签名一字不一致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货款,但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李利某|名字用字不一致 万元货款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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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某系某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2014年6月8日,该经销处作为供方与需方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出售液晶电视(监视器)等一批货物及合同总价,李利某和张某某分别作为供方与需方的授权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公章,但出于用字习惯,李利某将名字签署为“李丽某”。2016年8月双方进行结算,确定某公司共欠某经销处货款16 735元。同年10月,某经销处因经营不善办理了注销登记。后李利某多次向某公司索要货款未果,遂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某公司认可原告李利某提供的《采购合同》和欠款凭证上加盖的系其公司财务章,但却以原告与合同上签名的“李丽某”名字不一致并非同一人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原告李利某多方打听联系上了张某某(《采购合同》中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申请其出庭作证。证人张某某向法庭表示,原告席上的李利某就是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经销处人员,原告李利某与合同中的“李丽某”系同一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原告李利娟(化名)与合同中签字的“李丽娟”名字用字不一,但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及各方陈述,能够确定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李利某货款16 735元的事实,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利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利某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上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我们在合同上签名即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关系着合同所载的权利内容能否实现。本案中,因经销处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故只能由经营者李利娟作为原告起诉。虽然原告最终赢得了官司,但其不当的签名习惯不仅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之累,更险些让上万元的货款付之东流,这不得不为我们敲响警钟: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时,一定要秉持认真严谨的态度,使用身份证件上登记的姓名用字,这既是对合同相对方负责,更是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负责。莫因“毫厘”之差酿成“千里”之失!
撰稿:孟静
编辑:张育爽
【来源:唐山路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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