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观点:法院裁定撤诉处理,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起诉后 , 诉讼人未依法支付诉讼费 , 法院裁定撤诉 , 不中断时效 。
因为撤诉是诉讼人根据其意愿放弃诉讼法律后果的行为 , 是对诉讼人诉讼权利的放弃 。 根据“撤回的诉讼应被视为未诉讼”的诉讼规则 , 自然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 从时效法的目的角度来看 , 其目的是请求权 。 索偿权是一项相对权利 , 必须向对手方行使 , 才能产生索偿的效力 。
权利人在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 。 请求权仅意味着到达法院 。 法院不是请求权的对手方 , 而是实现请求权的中级法官 。 如果未经法律程序到达对方 , 则不能视为当事方已经行使了请求权 。
法院向对方提出申诉后 , 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传达给债务人 。 导致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不再是诉讼 , 而是权利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权利 , 但此主张已通过法院送达 。 法院此时的作用不是法官 , 而是意图的传达者 。
最高院观点:法院裁定撤诉处理,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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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民法第1151号(1)黄海明提起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始审查 , 无论是黄海明与中裕公司于2014年9月1日签署的“贷款协议” , 还是张爱联和钟宇春于2014年9月16日向黄海明签发的《借条》 , 均为同意应该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偿还贷款 。
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 随后因未支付诉讼费被驳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 人民法院要求保护民权的时限为两年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审理时效制度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口头申诉的 , 应当中断诉讼时效 。 从提出申诉或口头申诉之日起计算 。 根据上述规定 , 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 , 无论诉讼是否撤销 , 均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 并重新计算了诉讼时效 。
【最高院观点:法院裁定撤诉处理,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人民法院不仅是双方的信息传递者 , 更重要的是 , 它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 。 因此 , 只要一方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就意味着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 并且时效法令立即中止 。
当黄海明于2017年3月27日再次提起本案时 , 在重新计算的两年时效之内 。 最初的审判发现 , 黄海明的诉讼没有超过时效规定 , 也不是不适当的 。 中裕公司 , 张爱莲和钟玉春认为 , 黄海明的诉讼已超过时效规定 , 与法律相抵触 , 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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