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紧|扎紧织密制度的篱笆,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实行“八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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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必须认真审查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犯罪性质、侵犯法益类型、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一律从严掌握减刑条件;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过失犯罪、中止犯罪、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可以从宽掌握假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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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必须认真审查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具有犯罪前科,查明犯罪前科情况。对于累犯、多次犯罪(三次及以上)的罪犯提请减刑的,一律从严掌握减刑条件;对于累犯提请假释的,一律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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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必须明确提请减刑、假释罪犯被判决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性判项履行义务,严格审查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表、缴费发票、缴费证明、个人履行能力证明等证据材料,准确认定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履行情况、狱内消费情况。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一律从严掌握减刑条件,一律不予假释;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在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后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狱内月消费明显过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一律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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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必须以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为基准点,严格审查提请减刑罪犯是否符合减刑起始时间、实际执行刑期规定,提请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实际执行刑期规定;必须以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为基准点,严格审查提请减刑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提请假释罪犯与前一次减刑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规定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对于不符合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规定的罪犯,一律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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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必须全面审查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改造小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查明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认罪悔罪,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是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于不能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罪犯,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一律不予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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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必须严格审查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定情形。对于报请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报请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罪犯,必须仔细审查有无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报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或者报请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罪犯,必须仔细审查有无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构成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按照规定从宽掌握减刑、假释条件;对于伪造证据材料“假立功”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假释,并将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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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必须仔细审查原判文书、社会影响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利用公、检、法、司(社区矫正机构)沟通协商机制,深入了解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提请假释罪犯对假释后居住地是否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于所犯罪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尚未消除的罪犯,一律从严掌握减刑条件,一律不予假释;对假释后居住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罪犯,一律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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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对于提请减刑、假释的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身体残疾罪犯,必须严格审查罪犯身份信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有残疾的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属于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身体残疾罪犯的,按照规定缩短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放宽减刑幅度,从宽假释;对于伪造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不属于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身体残疾罪犯的,一律不予减刑、假释,并将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依法移送。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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