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犯罪违法事实共118起,这起3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9月28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祝某凤等32人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祝某凤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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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祝某凤借用捌零后公司等企业“外壳”,拉拢其亲属、同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形成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层级清晰、分工确定、结构紧密、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用以支撑非法放贷活动的资金雄厚,非法放贷规模庞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以“套路贷”结合非法讨债为主要犯罪模式,肆意虚增“债务”、不择手段追讨“债务”,采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或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包括实施“集中泼粪催收行动”、在多人非法催收中故意显露纹身等,逼迫、威胁、恐吓被害人“偿还”所谓“债务”、腾退房产或提供担保,实现其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该组织盘踞在大连地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长期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涉案查明的犯罪事实即有90起、违法行为28起,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杨某、祝某凤为首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杨某、祝某凤作为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犯罪组织的其他成员,包括7名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以及23名一般参加者,依法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犯罪违法事实共计118起,判决书厚达451页、22万余字。
本案宣判采用在线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犯罪|犯罪违法事实共118起,这起3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采访人员 : 侯永锋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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