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贵州李玉前杀妻灭子案发回重审,律师:很意外,证据明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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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下午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李玉前故意杀人、孟瑞红包庇一案公开宣判 , 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 , 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贵州省高院经审理认为 , 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 , 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 ,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规定 ,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 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 , 且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的 , 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上述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包括: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
对此 , 李玉前申诉代理人徐昕表示 , 对贵州省高院的裁定结果表示意外 , 他认为此案中在案证据存在非常明显矛盾和不足 , 应该改判无罪 。 徐昕表示 , 将继续督促六盘水中院对此案的审理 , “律师有充分的信心一定要实现无罪的结果 。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李玉前的余刑已只剩两年 。
炼铁厂干部被控杀妻灭子 , 9份有罪供述疑遭非法拘禁期间作出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2001年 , 时任贵州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的李玉前被控杀害妻子、儿子后 , 找来情人孟瑞红肢解尸体 , 并将尸体转移至钢铁厂高炉焚化 。 法院一审判李玉前死刑、孟瑞红有期徒刑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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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前和妻儿在弘福寺游玩时的合影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卫佳铭 翻拍
李玉前上诉后 , 2001年11月20日 , 贵州高院二审裁定 , 以“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市中院重审 。 2003年12月1日 , 六盘水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 , 李玉前仍被定故意杀人罪 , 但被改判死缓;孟瑞红犯包庇罪 , 仍判8年 。 李玉前不服 , 再次提出上诉 , 2004年10月12日 , 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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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高炉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在9月24日再审庭审现场观察到 , 庭审共持续了近8小时 , 申诉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12组新证据 , 从做案时间、作案动机等多个方面证明李玉前无犯罪可能 。
值得一提的是 , 李玉前在2001年3月28日被警方传唤后 , 直到4月4日才被正式宣布拘留 , 而他在案的9份有罪供述均是在4月3日之前所作出 。 辩护律师认为 , 该段时间警方涉嫌对李玉前非法拘禁 , 所得供述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对此 , 出席再审开庭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 , 没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 。
再审庭审现场 , 李玉前在最后陈述时讲道 , 所有指向其犯罪的证据都是建立于孟瑞红2001年3月19日的不在场证明 , 以及他与孟瑞红在3月20日可能相遇的基础上 。 然而 , 孟瑞红对于3月19日的行踪供述却出现过不同说法 , 更有炼铁厂同事证实其在19日出现在304房 , 唯一的不在场证明是孟瑞红母亲在此案首次开庭后重新作出的 。
徐昕认为 , 作为一起死刑案件 , 应当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 但在案的证据仅有李孟二人矛盾重重、前后不一的口供 , 且李玉前的口供是在疑遭非法拘禁期间获得 , 合法性存疑 。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发表意见时称 , 检方对律师提出的本案现有证据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之处没有异议 , 但仍认为 , 就李玉前和另一被告人孟瑞红的口供而言 , 仍有相互映证之处 , 因而有证据指向李玉前犯罪 , 检方建议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依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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