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夸大宣传、违规投资…!监管最新通报一批基金违规
中国基金报采访人员若晖叶秋
【中国基金报|夸大宣传、违规投资…!监管最新通报一批基金违规】个别基金多次主动突破合同投资比例限制进行投资;个别专户产品参与结构化发行 , 集中持有同一主体发行的低信用评级的债券 , 信用风险集中 , 并陆续发生多笔正回购交易违约;对旗下个别基金进行夸大宣传;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了明显违规的投资议案····
随着深圳证监局最新一期《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公布 , 近期资管机构中部分违规案例再次集中曝光 。
监管通讯中也强调 , 辖区持牌资管机构应不断夯实受托责任 , 强化内部控制 , 健全制度机制并有效执行 , 保障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运作 。
部分持牌资管机构及个人
被采取监管措施
在深圳证监局下发的2020年第5期《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中 , 证监局通报 , 针对辖区持牌资管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 深圳证监局对1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1家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16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采取监管谈话、暂停履行职务、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薪酬的行政监管措施(详见下表) 。 辖区持牌资管机构应不断夯实受托责任 , 强化内部控制 , 健全制度机制并有效执行 , 保障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运作 。
其中机构A存在违规让渡投资管理权限等违规行为 , 例如合规风控严重失效,个别基金多次主动突破合同投资比例限制进行投资;个别专户产品参与结构化发行 , 集中持有同一主体发行的低信用评级的债券 , 信用风险集中 , 并陆续发生多笔正回购交易违约 。
对此 , 监管层对该公司限制业务活动 , 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个人采取限制领取部分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等权利 , 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 , 接受监管谈话 ,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 。
此外 , 基金公司夸大宣传也持续受到监管关注 。 通报案例中显示 , 机构B对旗下个别基金进行夸大宣传 , 如以“收益目标”的形式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
个别基金存在股票投资比例超过基金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也值得警示 。 证监局注意到 , 机构C在投资决策缺乏事中及事后合规控制 ,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了明显违规的投资议案 , 合规风控部门未进行合规审核 。 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缺陷 , 部分员工购买公司旗下产品未按公司制度要求书面申报;个别基金经理未向公司报备其投资公司专户产品情况 , 并在应当知悉其持有的公司专户产品已经参与某股票定向增发的情况下 , 仍下达了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投资指令 。 
文章图片
个别基金公司员工购买专户产品未报备
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关注到 , 个别基金公司员工未按公司制度要求向合规部门书面申报其购买公司旗下专户产品的情况 , 且合规部门长期未能发现 , 反映出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缺陷;部分基金经理未向公司报备其投资公司专户产品情况 , 并在应当知悉其持有的公司专户产品已经投资某股票的情况下 , 仍向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下达投资该股票的指令 , 从事了与其履职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
证监局称 , 上述情况反映出个别基金公司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缺陷 。 为此 , 各公司应强化利益冲突防范管理 , 全面梳理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机制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 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参与公司旗下基金、私募资管产品投资及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 ,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等制度 。 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 , 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 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应对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股权投资、公司旗下基金及私募资管产品投资的申报情况进行定期稽核 。
个别行业主题基金持股比例超合同限制
据悉 , 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关注到 , 个别行业主题基金存在投资某行业股票的比例超过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比例限制的情况 , 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的相关规定 。
对此 , 各公司应加强基金投资风格管理 , 建立覆盖投资运作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合规风控体系 , 防范出现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风格漂移等问题;针对特定主题基金应设置主题风格股票池 , 明确股票入池标准和审核流程;强化对基金投资决策的合规审核 , 建立有效的投资风格事中风控机制 , 对基金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应定期开展稽核 。
冒充基金公司名义行骗引警惕
近期 , 深圳辖区部分基金公司反映 , 有不法分子假冒基金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建群等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非法牟利 , 或者存在冒用基金公司名称、网站进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的情况 。 个别基金公司反映 , 已出现部分投资者向微信群、虚假网站打款且无法取回款项的情况 。
上述不法行为既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 又对基金公司声誉造成了损害 。 辖区各基金公司应高度重视 , 加强对上述非法行为的监测 , 一旦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布澄清公告 , 同时应提醒投资者注意辨别 , 勿轻信此类信息 , 如发现有冒用基金公司名义的不法行为 , 可立即通过基金公司对外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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