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最新!交强险重大调整!

定了 , 交强险责任限额上调!
2020年9月9日 ,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 , 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 。 《公告》明确 , 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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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分为三个部分: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上调至20万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万元
【限额|最新!交强险重大调整!】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与原来的责任限额(12.2万元)相比 , 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 分别上调7万元和0.8万元 。
二、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新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 , 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 , 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至-50% , 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 ,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 。
??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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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月19日零时后
均按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仍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 。
以下是《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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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石岐发布编辑部
编辑:吴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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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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