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1月后与怀孕8月女子结婚,前妻怒了!
夫妻生活不是简单地搭伙过日子 , 随着时间的流逝 , 当初的激情或许会逐渐褪去 , 转化为平淡的亲情 。
张伟和林红结婚十五年 , 还生有一个可爱的儿子 。 起初 , 虽然日子清贫 , 但这个三口之家很幸福快乐 , 但慢慢地 , 不知从何时开始 , 夫妻两人经常因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 , 在申请到公租房后更是分居生活 。
眼见夫妻关系越来越恶化 , 在丈夫多次提出离婚后 , 心灰意冷的林红 , 选择结束这段婚姻 。 但她万万没有想到 , 两人才离婚一个月 , 张伟就马上再婚 , 更为扎心的是 , 张伟的新婚妻子竟然已怀有8个多月的身孕 。
怒不可遏的林红一纸诉状将张伟告上了法院 , 控诉他在婚内出轨 , 要求赔偿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 。 采访人员今日获悉 , 本案历经广州法院一审、二审 , 均认定张伟存在过错 , 判决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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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方知男方婚内出轨
【男子离婚1月后与怀孕8月女子结婚,前妻怒了!】2003年8月 , 当时25岁的林红认识了比自己年长9岁的张伟 , 两人很快陷入热恋 , 半年后便在广州市黄埔区登记结婚 。 婚后 , 两人生育一子 , 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 但随着时间的流逝 , 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 时常会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
据林红回忆 , 2017年 , 张伟以家庭三人名义申请到公租房 , 但他却以各种理由阻止自己一起到公租房去居住 , 在公租房申请下来后 , 她不仅没有在公租房住过 , 甚至还被张伟强硬赶走 , 不许她与儿子见面 。 在张伟多次提出离婚后 , 最终 , 两人在2019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 但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离婚还刚1个多月 , 张伟就和一个叫玲玲的女子结婚 , 两人还摆酒庆贺 。 更为气愤的是 , 玲玲当时已怀有张伟孩子8个多月 。
林红认为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 , 为此将他告上法院 , 要求赔偿离婚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
前夫声称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对于林红的控诉 , 张伟反驳称 , 他是在离婚后才和玲玲逐步走到一起 , 而且认识玲玲的时候 , 他已经和林红分居有1年半时间了 。 张伟声称 , 他和林红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 林红对家庭、孩子漠不关心 。 2017年11月 , 林红搬离 , 不再与他及孩子共同居住 , 两人分开直至离婚有19个月 , 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 平时也已经没有联系 。
张伟还称 , 他和林红当年相恋不久后就结婚 , 两人婚前对彼此都缺乏了解 , 感情基础薄弱 , 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都不同 。 林红的收入也没有补贴过家用 。 婚后 , 林红在他的店铺帮忙 , 家庭开支也需要从店铺收入中支付 , 但林红多次转走资金十几二十万元 , 他不得已还向亲友借款 。
庭审中 , 张伟甚至还指责林红出轨 , 声称林红每月定期回老家探望男同学 , 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法院认定男方有过错
究竟玲玲肚子里的孩子是不是张伟的?张伟有无在婚内背叛林红?
经林红申请 , 黄埔区法院向社保中心调取了有关玲玲医保待遇的支付明细 。 依据支付明细载明 , 玲玲在2019年12月初入院进行产前检查 , 出院诊断为孕36周+ 。 庭审中 , 面对该支付明细 , 张伟承认他与玲玲在2019年3月发生过性关系 。
法院认为 , 张伟与玲玲发生性关系时 , 他尚未与林红离婚 , 为此 , 张伟在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成立 。 而且 , 根据玲玲的医保待遇支付明细显示 , 玲玲分娩时间为2019年12月底 , 与她和张伟发生性关系时间可以相互对应 , 为此 , 法院认为在张伟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基础上 , 可以认定张伟与玲玲生育的孩子存在亲子关系 。
至于张伟声称林红有出轨 , 法院认为 , 从张伟提交的证据来看 , 他所提交的录音录像内容并不能确认明确的交谈对象 , 至于他所称林红大额支取款项转移财产 , 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 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
此外 , 张伟提交的其与林红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来看 , 林红并没有回应出轨一事 , 均为张伟自己陈述相关内容 。 为此 , 法院认为 , 张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林红有出轨 。
法院指出 , 张伟在与林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 并生育小孩 , 显然存在过错 。 林红因此受到精神伤害 , 要求张伟支付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 但数额偏高 , 法院综合本案案情 , 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张伟不服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普法小课堂:无过错一方可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黄埔区法院经办法官指出 , 结合案例 , 张伟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 , 不仅为社会道德所不许 , 也违反了《婚姻法》对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规定 。 张伟的婚外性行为使得林红遭受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人身伤害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同时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 无过错方林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考量 。
值得注意的是 ,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五)有其他过错行为的”这一条款 , 完善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 有过错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 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赔偿 。
对于具体哪些情形可以纳入该条款 , 这需要法院综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 也需要后续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 当然 , 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该条文中看到树立优良家风 , 倡导家庭和睦的价值导向 , 努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
家和万事兴 , 家庭和谐关系到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宁与稳定 。 法官提醒广大夫妻 , 现实中对婚姻家庭关系 , 不仅有思想道德的约束 , 更有法律的规制 , 每一位家庭成员都应切记不可触犯法律红线 。 倘若不甘于平淡 , 终日争吵 , 没法再坚持下去 , 选择以离婚告终 , 那请好聚好散 ,
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 逾越法律底线 。
(因涉及隐私 , 报道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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