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八旬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判决“常回家看看”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 房琳 闾斌 通讯员 赵富林 姚德鑫
作为子女 , 本该常回家看望父母 , 近日卢氏县87岁的杨大爷就因此事 , 将自己的长女杨某告上法庭 , 只要求判决女儿能“常回家看看” 。
原来 , 现年87岁的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 , 其中现年56岁的杨某系其长女 。 近年来 , 老人年事已高 , 身患残疾 , 但长女却没有经常回家看望 。 2017年10月 , 经人调解杨某及丈夫樊某写下保证书 , 保证今后好好对待杨大爷 , 经常照顾看望父亲 。
保证书虽写了 , 但一直未履行 。 杨大爷认为 , 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杨某抚养成人 , 女儿却未尽到做女儿的责任 , 遂将女儿杨某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杨某履行签订的保证书 , 保证生活中看望并照顾原告 。
卢氏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 , 经调查得知 , 被告杨某和丈夫一直在西安帮儿子照顾孩子 , 通过电话做其思想工作 , 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 后又费尽周折 , 将开庭传票送达 。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 , 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 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 , 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因被告经常在外地 , 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 , 被告杨某应每两月至少看望原告一次 。 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两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负担 。 一审判决宣判后 , 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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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精神赡养也是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我国《婚姻法》规定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 , 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 。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 因此 , 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是有法律依据的 。
【常回家看看|八旬老人状告女儿 , 要求判决“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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